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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4-03-03 09:44   字号: [        ]

昆政办〔2014〕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5日


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健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体系,强化属地管理,优化层级管理,完善监管制度,明晰各级监管部门权责,充实监管力量,加大处置力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法规,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组织机构和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3号令)、《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4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推动我市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和谐、有序和可持续发展。坚持“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原则,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践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零容忍”,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体制、机制,强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提高监管透明度,规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行为,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实现“全国先进,西部一流”的目标。

2.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体系,明晰监管范围,加强市级监管机构对各县(市)区监管机构的层级管理,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形成联动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机构建设,督促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确保工作经费和设备、仪器到位,确保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数量及专业素质满足工作要求。

4.将监管工作与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加快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信息化建设。

(三)组织机构

为了落实我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的目标,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置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办公室负责传达工作安排、收集汇总工作信息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相关活动和会议、牵头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等日常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及时传达、认真研究,制定针对本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细化目标、责任,确保本实施意见得到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体系和制度建设

(一)进一步明晰各级监管部门的责权

1.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和层级管理,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为主、属地管理和层级管理相结合的监管原则开展。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监督、指导、协调、检查、考核。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进行招标的项目,原则上由省级监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备案工作。

(2)在市级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我市行政区域内,主城五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范围外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管由各县(市)区监管部门负责。主城五区范围内,市住建部门、市质安总站在《昆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昆审改办发〔2013〕2号)文件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对市级和区级进行招标备案的项目,按以下原则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

①市级监管部门原则上仅负责对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3—2002,J186—2002)规定须进行超限审查的建筑工程、投资超过1亿元的市政工程实施质量监管;

②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对建筑面积不超过2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不涉及超限审查的建筑工程、投资不超过1亿元的市政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③自本实施意见发布实施之日起,市级监管部门和主城五区各监管部门在1个月内完成对接确认工作。确认结果认为监管机构健全、能够承担监管工作任务的区,立即按以上新确定的规模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确认结果认为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的区,暂按昆审改办发〔2013〕2号文件要求执行,同时该区须尽快健全机构、充实监管力量,视情况在1—2年内完成监管权限下放的过渡。

④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我市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备案、安全监督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由项目所在地的各县(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级监管部门对属地安全文明施工监管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检查、考核。

3.各县(市)区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纳入全市监管工作体系。市级监管部门安排有经验、能力较强的专业人员作为监督指导员,在做好市级监管部门日常工作的同时,还须对所联系的县(市)区建设工程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参与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部门日常工作的考核评分。

4.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月报制,各县(市)区监管部门须将辖区月度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办公室。

5.由市级监管部门牵头,召集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部门,每月召开一次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例会。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轨道工程等特殊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管例会制度。

(二)属地监管工作必须保障有力

1.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成立对应的专项工作领导机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局面,并对本实施意见中的各项工作进行分解,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要求、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全面动员、部署,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2.属地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市)区监管部门专职监管人员专业必须涵盖房建、市政、安装、电气、安全等专业,机构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且专职监管人员不得少于机构总人数的75%。专职监管人员素质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的相关要求:“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3.属地政府要保证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的经费投入,为监管机构配备工作所需检测仪器和工作设备(检测设备应包括:混凝土回弹仪、混凝土超声仪、钢筋扫描仪、楼板测厚仪、激光测距仪、游标卡尺和碳化深度测量仪等)。

(三)进一步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加强部门联动

1.强化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住建部门除按综合监管要求配合安监部门做好事故查处工作外,还应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完成事故原因调查、抢险加固、隐患整改、教育培训等工作,并按“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方进行查处,确保履职到位、工作流程闭合。

2.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建设工程使用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包括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的质量监管由住建部门负责。质监部门从标准化监督方面做好配合工作,并负责生产和销售环节上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产品及设备(如各种添加剂、电器等)进行质量监管。

3.住建部门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研究制定高效的行政处罚联动机制,按各自行政职责,及时、有效地给予违法、违规企业行政处罚、处理。

(四)加强制度创新,完善制度建设

1.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通报、公示制度。

(1)建设项目监管工作通报要求:各县(市)区监管部门每月向市住建部门报送监管工作情况,由市住建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通报。报送内容包括:受监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的人员考勤和履职情况,项目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置情况。

(2)建立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建设项目须在施工现场设置重大危险源作业公示牌,将不同建设阶段的重大危险源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措施列出,接受有关各方监督。

(3)建设项目须设置“工程质量终身制公示牌”,使工程质量主要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处于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

2.建立建筑企业项目合同登记制度。

(1)自2014年1月1日起,施工、监理企业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在所承担项目的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报送市住建部门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2)市住建部门在正式开展施工、监理企业合同登记工作前,需制定可行、有效的管理细则,确保登记的合同内容全面、真实,能够作为施工、监理企业履约和诚信考评的可靠依据。

(3)市住建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勘察、设计、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合同登记的管理细则,在2014年内实现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相关企业合同登记全覆盖。

3.为了促使监理企业履职到位,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各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按省住建厅提出的工作要求,以进一步强化监理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为目的,同时保障监理的合法利益、保证监理在建设项目中的合法地位,由市级住建部门牵头,开展监理费实行专户管理的试点工作,在一定范围试点的基础上形成较为成熟的管理办法,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确保监理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职到位。

4.建立企业信誉评价制度。为实现施工现场、建筑市场的“两场联动”,由市级住建部门牵头,县(市)区住建部门参与,开展建设工程参建企业信誉评价制度建设工作。制度应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1)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对参建企业进行客观的等级评定。

(2)从市场准入(清除)、招投标、资质管理及不良行为公示等方面制定奖优惩劣办法。

(五)加大投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技术水平

1.对于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如轨道工程中的机电、电气设备、智能控制等)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由政府主导购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咨询服务,鼓励项目业主聘用第三方社会知名咨询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2.为加强对参建各方主体履职到位的监管,由政府出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技术的社会咨询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参与管理工作。

3.倡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信息化。由市级住建部门牵头,县(市)区住建部门参与,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全市范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信息平台建设和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政府积极推进,企业积极响应,逐步地按计划达成目标,使我市建设工程的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各级工信、财政部门应在项目立项、项目资金方面给予保障。

(六)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管理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依法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方面做好以下工作:

1.对违法、违规建设业主单位在招投标资格、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办理、项目监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建筑产权申办等方面从严要求或给予限制。

2.各级住建部门应依法对违法、违规施工、监理企业申报资质年检、资质升级从严要求或给予限制。

3.各级住建部门应依法对违法、违规责任人作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设计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进行限制;对违规的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设计人员,记入不良记录,在今后注册执业资格时从严要求或给予限制。

三、工作考核办法

(一)办公室制定年度工作考核标准和评分细则,在征求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作为年终考核依据。本工作考核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各成员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范畴。

(二)考核评分标准按日常工作占60%、年度台账资料检查分占40%设置。评分由办公室负责,按以下原则实施:

1.平时分考核内容。日常工作中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落实情况、监管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按职能分工的履职到位情况、制度创新工作的推进情况、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及提高监管技术水平所采取的措施。

2.台账资料要求。台账的内容包括工作领导机构是否设置、工作计划的制定、目标责任是否分解落实、动员部署是否到位、工作目标是否按要求在时限内完成等,要求资料完整、真实,工作痕迹清晰。

(三)奖励与惩罚。

1.按年终考核最后得分,前三名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全市范围通报表彰奖励。

2.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全市范围通报批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

3.在目标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视为年度考核目标未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