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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运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4-03-24 09:48   字号: [        ]

昆政办〔2014〕42号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运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7日

昆明市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运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环卫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市场化运作进程,进一步提高环卫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创造干净、整洁、有序、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卫清扫保洁作业服务(简称清扫作业),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主次干道、桥梁、广场、绿地等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作业权。

第三条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划拨土地使用权置换环卫清扫保洁作业服务、BOT等方式,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股份制等形式,推进环卫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市场化、产业化进程。

第四条  建立完善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运作模式:

(一)“管干”分离,科学监督。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运作是把中心城区清扫保洁作业引向社会公开招投标,使城管执法(环卫部门)从原来的“管干一体”转变为专业的监督管理。同时引进环卫清扫保洁作业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劳动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高效运转,理顺机制。围绕“公开投标,作业承包,科学监管,健全机制”的运行模式,开展中心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权市场化运作的招投标工作,逐步形成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运作市场化、保障制度化的环卫清扫保洁作业市场,创造干净、整洁、有序、优美的人居环境。

(三)优化环节,明确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推动环卫清扫保洁管理模式的改革。市、区城管执法(环卫)部门负责对市场化运作进行监管,区级城管执法(环卫)部门具体负责招投标工作的落实。

(四)规范标准,落实职责。制定并落实事权统一的规范标准,分片区、路段落实管理责任;强化舆论监督,高度重视广大市民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条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负责制定环卫作业质量标准、考核办法;负责环境卫生作业的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负责环卫服务企业资格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各区环卫清扫保洁作业项目招标;协调全市性重要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辖区环卫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环境卫生工作负总责。其所属城管执法(环卫)部门负责做好本区环卫作业经费计划;负责本区环境卫生日常作业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组织本区公共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招投标,并明确管理业主与环卫作业企业签订作业合同,对其进行日常检查、考核;负责本区内重大活动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六条  在中心城区内从事的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市场机制进行招标。

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或者将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重新组织招标。

第七条  参与招投标的企业应当取得环卫作业清扫保洁资质。环卫作业清扫保洁资质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按照《昆明市环境卫生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和核定。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环卫清扫保洁企业服务活动。

第八条  各区在组织开展环卫清扫保洁作业服务经营权招投标时,应严格控制标段数量。市区每个标段环卫清扫保洁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300万平方米。但辖区清扫面积低于300万平方米的街道,经辖区城管(环卫)部门认可,可以低于300万平方米确定标段。

第九条  参与环卫清扫保洁作业服务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或购买相应设施、设备的承诺书;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企业资质条件;

(五)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中标企业应根据清扫保洁服务外包合同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以下工作:清扫、保洁道路;清洗、清掏果皮箱;清理人行道、绿化隔离带垃圾;清洗交通隔离栏;及时清扫、清洗因突发情况污染的道路;及时清除责任区范围内的废弃物;做好法定节假日、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期间的保洁工作;完成不可预见的重大检查评比、庆典活动期间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任务。

第十一条  中标企业应严格按照《昆明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组织开展环卫清扫保洁工作,达到《昆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质量标准》要求。其中,重要城市道路第一次大扫应在6∶30(冬季:7∶30)前完成,在24∶00前实行巡回保洁。中午12∶00—14∶00,下午17∶00—20∶00,不出现保洁空档。

第十二条  中标企业应具备实施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的能力和水平。对30米(含)以上实行人机混扫的道路,每天第一次大扫应实行机械化清扫。

第十三条  中标企业须按招标要求投入人员及机械设备,投入人员及机械设备数达不到核定数90%的,辖区城管执法(环卫)部门应按中标保洁公司实际投入数比例拨付承包经费;若中标企业一年内连续三个月或满五个月投入人员及机械数达不到核定数90%的,各区城管执法(环卫)部门有权解除其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  中标企业在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终止经营协议,取消其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

(六)发生各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终止经营协议的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依照《昆明市“城乡清洁工程·清洁城市行动”考评办法(试行)》(昆政办〔2014〕40号),对各区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和考核。环境卫生清洁工程督查考核得分折算后计入各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总分。

各区城管执法(环卫)部门对保洁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考评,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同时加强对保洁企业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市、区财政应按照有关规定足额预算和安排环卫清扫保洁专项资金。对不具备拨付条件的区,市级不予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七条  建立和执行环卫清扫保洁作业经费使用制度,任何单位或公司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清扫作业经费。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清扫保洁作业经费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市财政有权收回或抵扣下年度经费。

第十八条  加强对清扫保洁作业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市财政局、监察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审计局每年对清扫保洁作业经费核拨和支出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各区应结合辖区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