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4-03-28 09:41 字号: [ 大 中 小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81号
现公布《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实施全面封山管理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1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实施全面封山管理的公告
目前我市已进入森林高火险期,持续干旱和高温大风天气,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为坚决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全市森林防火实施全面封山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封山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
二、封山范围
全市林区。
三、封山管理
(一)在封山期限内,除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封山范围。
(二)经批准进入封山范围的单位和个人、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在封山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
2.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
3.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秸秆、荒草、枯枝落叶;
4.野炊、生火烧烤食物;
5.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6.上坟烧香、烧纸等祭祀用火。
(三)封山范围内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寺观的封山管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确定。
(四)封山范围内的饭店、宾馆、农家乐(经营户)、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的必须立即整改。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
四、实施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公告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