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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4-05-02 21:56   字号: [        ]

昆政办〔2014〕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高新区、经开区、滇池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和轿子山两区管委会:

2013年11月29日新修订的《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8日

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方案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营造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新修订的《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为重点,以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为依据,以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制度为抓手,提高新车准入门槛,提升燃油品质,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开展路(抽)检和停放地检验,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昆明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目标

完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验体系,全面执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制定配套的技术标准、检验规范、控制措施;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与管理,推动机动车结构优化调整,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控体系;到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黄标车”;实现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的目标。

三、实施范围

昆明市行政辖区。

四、实施方案

(一)各部门职责

1.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传输及数据管理系统;组织开展机动车路(抽)检工作;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黄标车”限行工作。

2.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机动车相关基础信息;与市环境保护局共同负责“黄标车”限行管理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定期检验;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路(抽)检;严格执行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制度。

3.市质监局:对本市机动车检验、检验机构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督促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对其使用的排放检验设备进行定期强制检定;配合制定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放限值地方标准;加强对生产车用燃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尾气排放治理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营运机动车不予通过定期审验;推进营运“黄标车”的淘汰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市公交车、出租车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5.市工商局:对机动车经销商开展宣传及监督管理,确保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均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达标车型;对新车、二手车销售市场及车用燃料销售点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预售机动车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机动车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排放标准。

6.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车用汽(柴)油标准实施进程,推进市内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7.市发展改革委:监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制定我市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经济补贴政策和“以奖代补”政策。

8.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环卫车、渣运车辆申请注册资质时,按我市环保要求把机动车环保检验是否达标作为审核批准依据之一,积极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做好全市环卫车、渣土运输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

9.市财政局: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的预算审核、划拨以及使用的检查指导工作,做好经费落实保障工作。

10.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市内机动车或燃油发动机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排放标准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规范回收拆解行为;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信息平台项目立项等方面工作;负责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关工作。

11.市科技局:负责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

(二)主要工作任务

1.加强新车环保监督管理,提升机动车环境准入门槛

(1)对经销商开展宣传及监督管理,确保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均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达标车型,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阶段性车辆排放标准;督促销售商对在质保期内经环保检验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治理,直至达标。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

(2)加强新车和转入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管,对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车和转入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入和变更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定期公布国家环保车型目录,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相关知识,引导市民购买低排放低能耗环保型新车。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4)新增、更新公交、出租、环卫等车辆,必须选择达到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新车排放标准的车型,优先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制定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出租等车辆的购车和运营补贴政策。结合产业发展定位,适时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相关政策。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2.加强在用车环保监督管理,提高机动车环保达标水平

(1)推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建设,新建环检机构必须符合检验机构发展规划要求,经云南省环境保护厅验收合格,颁发委托证书后,方可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质监局

(2)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对在用机动车根据车辆用途、种类、年限等不同,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环保定期检验,并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机动车,应在有相关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厂进行排放控制的维修治理,经再次检验合格后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加强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管。督促维修企业增强维修服务意识,提高维修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4)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进行污染物排放定期检验。经检验,符合排放标准的,发放环保标志;不符合的,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

(5)开展信息监督管理平台二期建设,建立健全全市机动车环境保护信息数据库,实现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数据交换,及时掌握新车注册、转移及注销信息;实现与交通运输局掌握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数据交换,收集维修治理、报废拆解等信息;动态分析机动车尾气排放量变化情况;定期发布机动车污染防治公报;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报送制度。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质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6)完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在用设备检定计量是否合格。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开展机动车环保路(抽)检工作

(1)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主要交通干道设置1-2个路检点,不定期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将机动车引导至指定的临时停放地,由环保部门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不定期对公交车、出租车、渣土运输车、环卫车及其他用车大户进行抽检;对不达标的车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

(3)经抽测不符合排放标准或者在道路上行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同时将该机动车的检验结果记录在册,并予以公告。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4.全面加快“黄标车”更新淘汰

(1)推进“黄标车”限行管理工作,制定“黄标车”分阶段、分步骤、分时段限行方案,经征求社会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全力推进重点车型的加速更新淘汰。待国家、省出台淘汰“黄标车”的相关激励政策后,适时制定我市更新淘汰“黄标车”的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3)大力引导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社会私家车辆自愿提前淘汰。采取限制使用与经济激励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引导广大车主自愿提前更新淘汰“黄标车”。适时制定提前淘汰“黄标车”的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4)按照“黄标车”限制行驶方案,组织开展限行工作,严格监管执法,加大对“黄标车”车辆违反限行规定的查处力度。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5.加强监管,规范机动车报废回收管理

(1)强化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落实机动车报废标准,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

(2)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进一步强化由工信、公安、工商、环保、交运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监管体系,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以及拆解后零部件等实施严格监管。依法查处机动车非法拆解行为,杜绝报废机动车及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流入社会。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

6.提升油品质量

落实《关于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开展车用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提升车用油品质量,争取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阶段:2014年4月28日至5月30日

1.编印、制发新修订的《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新制定的《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方案》及相关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现状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义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使市民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和车主明确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动员个人、单位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2.各相关责任部门依照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责任,并结合宣传工作,做好各项实施准备。

(二)实施阶段:2014年5月1日起与《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步实施。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1)成立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协调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局和分管公安局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领导组成,负责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解决各成员单位在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中的协调问题,建立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督办、例会、重大事项通报等相应的工作制度。

(2)成立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的日常工作。

2.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各部门按部门职责、部门预算编制规定进行年度预算申报,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3.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机构能力建设

按照国家《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中心基础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