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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4-11-04 15:37   字号: [        ]

昆政办〔2014〕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8日

昆明市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公办学校校园安全建设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校园安全工作纳入行政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加强对校园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指导学校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和妥善处理校园安全事故。

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校园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对本校安全管理负有主要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校园安全保卫内设机构。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应当设立安全保卫机构,并按照在校师生员工人数的1.5‰配备专职人员,每个学校配置专职人员不得低于1人;幼儿园(班)应当配备安全保卫专干。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保安员,寄宿制学校按照不低于在校师生员工人数的4‰配备,不得低于3人;非寄宿制学校按照不低于在校师生员工人数的3‰配备,不得低于2人。

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专职宿管人员,女生宿舍至少有1名女性专职宿管员。

第八条  学校聘用的保安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新聘用的保安员年龄原则不超过45周岁。

第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一)设置封闭式围墙(围栏); 

(二)校门坚固安全、开启灵活、锁定方便,设置防撞设施;

(三)校门口设置值班室或者警务室,并予以标识; 

(四)配备报警电话或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

(五)配备必要的视频监控设施设备;

(六)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装备;

(七)制定值班室工作制度、保安员岗位职责及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予以公示; 

(八)建立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台帐;

(九)在学校明显位置张贴学校安全保卫专职人员姓名、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一)校长每学期对全校师生进行1至2次安全知识专题教育;

(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每月到学校工作不少于2次,每学期对全校师生开展法制教育不少于1次;

(三)班主任每周对学生开展一次安全教育;

(四)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校园内发生安全事件时,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在校园周边设立治安岗亭或者警务亭,加强对校园周边的巡逻防控,最大限度地做到在上学放学时段校园门口“见警察”,学生途径主要路段“见警车”,校园周边地区“见警灯”。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公办学校年度考核或者民办学校年度检审内容。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校园安全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接受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