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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4年12月3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 自2014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修改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昆明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申领准驾证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核发地的残联提出申请,当地残联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完成审查,并送交具有鉴定资质的医院对申请人的身体条件进行鉴定,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准驾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扣留非机动车,并对伪造、变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准驾证予以收缴。”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按照驾驶机动车依法处理。”内容删除。

二、《昆明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

将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提供墓地的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移风易俗促进文明殡葬的若干规定》(市政府公告第24号)

(一)将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中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拆除” 内容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八)项中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墓主承担”内容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

(四)在第(九)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提供墓地的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该条其他项的序号依次顺延。

四、《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办法》(市政府公告第43号)

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中的“资格”修改为“人员配备情况”。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