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5-02-05 21:50 字号: [ 大 中 小 ]
昆政办〔2015〕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引导广大参保人员合理就医,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3号令)、《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2〕65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3〕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昆明市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二、昆明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调整为:昆明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一个自然年度内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2万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支付50%,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支付70%,5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部分支付80%。
三、本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