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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审批建设及安全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6-03-31 11:34   字号: [        ]

昆政办〔2016〕44号

主城五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审批建设,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切实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杜绝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审批建设及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审批建设及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

根据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审批建设,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切实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杜绝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生,促进全市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昆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决策部署,推进全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提升全市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职责分工

主城五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本辖区发改、国土、规划、住建、农林、园林、水务、环保、城管、安监等部门开展建筑垃圾消纳场(以下简称消纳场)的选址及联审联批;负责组织本辖区消纳场的日常安全检查、监管、隐患排除、违法查处等工作。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宏观统筹协调、行业制度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执法监督等工作;负责对各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相关审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评工作;对各区审批的消纳场、调拨点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问题通报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指导辖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消纳场用地性质、用地范围进行明确;协调指导消纳场项目业主单位编制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定期组织对消纳场地质灾害防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指导辖区环保部门对消纳场环评报告进行审核批准,定期组织对消纳场是否造成环境污染进行检查。

市规划局:参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工作;在对消纳场或有可能作为消纳场附近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并审查评估报告。

市园林局:组织指导辖区园林部门对《消纳场植被恢复设计方案》进行审验并出具意见,组织指导辖区园林部门对消纳场填满竣工后的植被恢复情况进行验收。

市住建局:组织指导辖区住建部门做好消纳场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若拟审批建设项目附近有消纳场或有可能作为消纳场的,应督促建设业主单位进行建设风险评估并进行审查。

市林业局:组织指导辖区林业部门对消纳场涉及占用林地的审批,对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组织指导辖区农林部门对消纳场林地恢复情况进行验收。

市水务局:指导辖区水务部门对消纳场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并督促辖区水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市安监局:组织指导辖区安监部门参与消纳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安监部门督促消纳场建设业主单位提交安全鉴定报告,并进行审查;组织指导辖区安监部门定期对消纳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存在不安全的生产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调拨点行政审批规范

(一)消纳场审批及管理规范

1.选址

消纳场选址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辖区城管综合执法局会同规划局综合考虑,统筹选址布局。辖区发改、国土、住建、农林、园林、水务、环保、安监等部门积极配合,工程弃土消纳场选址优先选择关停的“五采区”、石漠化地带、无树木地域,应当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岩溶区域。规划选址时要认真研究建设条件,充分论证,科学决策。

2.申报

消纳场申报主体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申报单位应在选址完成后聘请具备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消纳场场地进行测绘并出具用地红线测绘图纸和用地概况说明,明确用地范围,同时提供测绘机构资质备案。

测绘完结后聘请具备建筑设计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测绘资料进行填土施工设计并出具设计图纸(设计图纸中必须明确消纳场进出口道路的硬化及“三池一设备”的设置)、《消纳场堆填施工设计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安全合理的弃土堆填方量、具体回填施工步骤方案,同时应提供设计机构资质备案。

根据《消纳场堆填施工设计方案》,聘请具备林业(或园林绿化)部门认可的专业设计机构对弃土堆填施工完成后的植被恢复进行设计,出具《植被恢复设计方案》,植被恢复设计必须明确进行植被恢复的树种、树径、植株间距及种植数量等量化指标。

3.审批

消纳场的审批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牵头,发改、国土、住建、规划、农林、园林、水务、环保、安监等部门参与联审联批。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可研报告联合预审、多部门联合论证后正式审批的流程实施消纳场的审批。

(1)预审:申报人持消纳场可研方案(可研方案包括用地红线《测绘图纸》、《用地概况说明》、《消纳场堆填施工设计方案》、《植被恢复设计方案》等资料)向消纳场项目所在地城管综合执法局提交预审申请,城管综合执法局初审并报请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初步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辖区发改、国土、规划、住建、城管、农林、园林、水务、环保、安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等部门现场踏勘,联合论证,各部门原则初步同意后,由城管综合执法局牵头,聘请相关专家就可研方案召开专家评审会。

(2)正式审批:可研方案经专家正式评审通过后,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辖区发改、国土、规划、住建、城管、农林、园林、水务、环保、安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联合审批。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必需提出是否同意批准的明确意见,审批过程中,住建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消纳场堆填施工设计方案》的施工图进行强制审查;环保部门要对消纳场建设业主单位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批准;水务部门要对消纳场建设业主单位出具的《水土保持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批准;城管部门在各部门均同意审批的基础上,报请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向消纳场申报业主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及正式批文。

(3)消纳场的延期审批:消纳场审批时限到期,原审批手续完善但项目施工未完成,回填未达到原审批方量且确需继续回填的,由消纳场业主方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提交经国土部门颁发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按照评估结论确实可以继续回填的,由辖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延期。原审批手续不完善、需要调整修改《消纳场堆填施工设计方案》或超过原审批回填方量、用地范围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辖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文所述“正式审批”流程进行延期审批。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完成后应将整套审批资料报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存档。

(二)工程弃土(施工用土)调拨审批规范

1.工程弃土原则上运送至合法审批的消纳场倾倒,确实需要调拨使用弃土的,限于建设项目对建设项目之间的调拨,严格控制非建设项目回填的弃土调拨审批。

2.工程弃土调拨由需接纳工程弃土建设项目的建设业主单位向辖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申报。

3.申报材料

(1)如实填写《昆明市弃土接纳调拨项目报批表》;

(2)建设业主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施工许可手续或相关批准文件(无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批准性文件资料);

(3)建设业主单位或下设的项目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证明要注明接纳弃土的用途、方量、预计运输时间、运输路线;

(4)取土点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施工许可手续或相关批准文件(无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批准性文件资料)。

4.审批

由需接纳工程弃土建设项目的建设业主单位持申报材料向辖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申报,城管综合执法局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审批完成后应当将整套审批资料报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存档备查。

四、弃土消纳场(调拨点)的监管

(一)建立联合检查监管制度

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辖区城管、国土、住建、规划、农林、园林、水务、环保、安监等部门,建立对弃土消纳场的联合检查监管制度,检查弃土消纳场是否按照审批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发现弃土消纳场的安全隐患及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联合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

(二)建立日常巡查检查制度

1.各区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辖区消纳场的日常巡查检查监管工作,建立消纳场险情监测、巡查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消纳场监督、执法管理责任人,定时不定时对消纳场经营情况、弃土回填情况、“三池一设备”的建设使用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2.对消纳场的安全、运行情况检查及巡查,各区执法、管理责任人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管理职能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做好检查登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地灾隐患以及违规违法施工,要及时通报安监、国土、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

3.消纳场业主单位每年必须向辖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提交经国土部门颁发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辖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应督促消纳场业主单位严格落实报告指出的整改内容。

(三)巡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及处理措施

1.检查消纳场手续是否完善,尤其是延期审批的消纳场手续。凡是审批手续不齐全的,一律暂停接土,限期完善,限期内无法完善的,一律关停;

2.检查弃土填埋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设挡土坝及排水设施,现场勘察、比对消纳场的设计方案,凡未按照设计方案要求规范建设的,一律责令整改;

3.检查是否按回填设计方案标高组织回填,是否存在超审批范围填土情况,凡是填土方量达到或超过审批方量的,一律责令停止接土,立即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后期完善和植被修复工作;

4.检查是否存在填埋生活垃圾及偷倒工业废料废液等情况,是否存在对周边水资源等造成污染的安全隐患,凡是发现填埋生活垃圾及偷倒工业废料废液的一律责令停止接土,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关停,并及时排除隐患;

5.检查消纳场是否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安全评估,是否存在地质灾害安全隐患。凡是存在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的一律责令停止接土,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关停,并及时排除隐患。

(四)组建消纳场专业监管团队

为确实解决对消纳场经营单位执行填土设计情况缺乏准确监控,不能及时掌握消纳场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无法正确评价防治设施的功能及有效性,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及经验,不能及时对地质灾害做出预警等突出问题,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安排专项经费,组建消纳场专业监管团队,可抽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建监管团队或者聘请专业技术机构协助消纳场管理工作,建立监测机制。消纳场专业监管团队应在消纳场内进行设点布控,定期对消纳场堆土体、挡土坝及重要设施的位移、形变等进行观测,对消纳场填土方量、填土标高及排水、地灾防治工程进度进行评测并形成评测报告,定期对消纳场进行巡检,甄别地灾发生征兆及时作出预警,定期对填土设计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下一阶段审批及管理意见 。

五、加强弃土消纳场回填完成后覆土绿化及植被恢复的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昆政办〔2011〕88号)第四十八条、《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工程弃土消纳场植被恢复保证金收取工作的通知》(昆城管通〔2011〕153号)相关规定及要求做好弃土消纳场土方回填完成后的覆土绿化及植被恢复监管工作。施工回填完成后,业主单位要立即按照《植被恢复设计方案》进行后期完善和植被修复工作,并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对其进行安全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消除,不得设为公园等场所供市民游览休闲使用,以免造成人员集聚,避险困难。植被修复完成后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辖区农林、园林、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植被恢复设计方案对植被修复工作进行验收,消纳场涉及复垦的,须由国土等相关部门验收。

六、整治清理违规堆放建筑垃圾、施工用土及黑土场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擅自堆放建筑垃圾、施工用土及黑土场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开展集中整治。要深入排查,不留死角,施工场内临时堆放弃土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施工方及时整改、及时清运。对于发现的违规堆放点及黑土场,要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争取各方支持,坚决予以取缔,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有效遏制建筑垃圾私拉乱倒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