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分

昆明: 晴 4℃~10℃
市政府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慈善法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7-01-09 10:41   字号: [        ]

昆政发〔2016〕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88号),推动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把握《慈善法》的立法宗旨,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慈善组织、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创新慈善载体形式,培植先进慈善文化,加强对各类慈善事业主体的指导、支持和监管,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具有昆明特色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到2020年,慈善事业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扶持政策基本完善,慈善理念深入人心,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救助能力明显增强,慈善行为规范有序,评估监管有效落实,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幸福新昆明的重要力量。

二、 基本原则

坚持平等自愿、公开透明、合法诚信、改革创新的原则,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充分发挥作用,鼓励、支持、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活动。

三、 重点工作

(一)深入学习和宣传贯彻《慈善法》,营造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环境

《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慈善制度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的出台,是我国慈善事业迈入法治化轨道的标志,将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慈善法》为规范慈善活动有序运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的法治保障,为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要将学习贯彻执行《慈善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学习计划、落实学习时间、明确学习要求。市级新闻媒体,要将宣传《慈善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制定宣传计划、落实宣传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学习宣传,增强全民的慈善意识,激发慈善组织的活力,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丰富慈善活动内容

1.建立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民政部门对申请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已成立的社会组织,科学、准确开展认定,畅通存量社会组织通向慈善组织进行登记的政策渠道。对申请登记设立慈善组织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向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办理。对组织不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活动不规范的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督促其整改和规范,确保慈善组织成立合法、程序合理、组织健全、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正常、操作规范。

2.拓展慈善募捐渠道。培育依法成立,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盈利性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慈善组织。鼓励探索建立慈善社区、慈善集市、慈善超市、慈善医院、慈善药店、慈善学校等各类基层慈善实体。优化慈善组织发展环境,促进慈善组织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加快形成与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益慈善组织体系。依法登记并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在为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慈善募捐活动;鼓励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公园、商场、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地、用水、用电等便利,减免有关费用;鼓励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媒体等宣传单位对慈善组织发布公告或年度检查报告等信息公开事项提供支持。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募捐活动。各级各部门要完善慈善捐赠服务体系,拓展方便多样、公开透明、信息对称的慈善捐赠平台,全面落实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引导居民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广泛设立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站(点),方便居民就近就便开展捐赠;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

3.鼓励慈善活动开展。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自愿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恤病、优抚活动,救助自然灾害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各类慈善组织要进一步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和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积极开展“9·5中华慈善日”活动,把每年9月定为慈善捐赠月,集中开展“扶贫济困·慈善捐赠”活动,倡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部队官兵、爱心企业、社会爱心人士积极参与慈善捐赠。

4.积极推进志愿服务。完善慈善志愿者登记、培训、时间积累和表彰等制度,动员社会公众特别是有专长的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完善慈善志愿者招募与服务制度,规范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志愿者实名登记制度,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保险,有效保障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改进志愿服务查询和证明提供方式,逐步实现志愿服务在线记录、网上查询。积极推进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社区、社工、社会组织“三社联动”工作机制,为社区慈善志愿服务提供载体。

5.健全信息对接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对接机制,加快推进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以慈善需求和项目储备为重点的慈善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公布。促进慈善救助需求与慈善资源有效对接,积极推进集工作展示交流、信息数据统计、政策法规发布、资源需求对接、项目活动公告、业务指导监管等功能为一体的慈善信息平台建设,引导慈善主体入驻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有关慈善信息。鼓励信托公司遵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慈善组织积极稳妥参与。

(三)全面规范慈善行为,增强慈善活动透明度

1. 健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慈善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机制,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提高慈善资源开发、社会动员、组织协调和高效救助能力,提高慈善组织诚信度和公信力。实行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制度,引导、督促慈善组织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各级民政部门要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方式,依托登记管理,指导慈善组织依法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慈善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慈善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责任追究等制度,坚持诚信原则,制定行业规范,强化慈善组织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推行服务承诺制,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

2. 严格规范慈善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必须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制定具体募捐方案,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募捐方案应包括募捐活动方式、目的、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所募款物用途、拟提取工作经费比例、剩余财产处理方式等内容。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跨行政区域开展募捐活动,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特定范围内为帮助特定对象开展互助性募捐活动。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照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谋利。

3. 严格规范捐赠款物使用。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协议使用捐赠财产,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严格规范使用捐赠款物,及时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委托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资助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完善社会化运作,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要建立捐赠款物使用查询机制,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慈善捐赠人关于对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滥用捐赠财物的投诉、举报或诉讼。

4. 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民政部门要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等信息。具体包括慈善组织登记事项、慈善信托备案事项、具有公开募捐和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促进慈善优惠政策、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慈善组织及慈善信托检查评估结果、慈善组织及个人的表彰处罚信息等。同时,慈善组织及慈善信托人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要通过自身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慈善组织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但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四)加强慈善监管,促进慈善活动规范化

1.加强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加强对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信息公开等内容的日常监督检查,健全完善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依法对慈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监管信息,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政府扶持鼓励政策、购买服务信息、奖惩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并健全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中政府资助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完善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投诉、举报、查处机制,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该单位或个人所属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依法查处或协调处理。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闻媒体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

3.强化法律责任。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曝光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的行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依法查处。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违反《慈善法》的行为,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使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服务的导向作用,定期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担。同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监管体系,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质量。

(二)建立协作机制,落实优惠政策。认真落实《慈善法》所规定的各项促进措施,建立以政府牵头,民政、宣传、教育、文化、财政、人社、税务、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参加的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动本地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牵头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三)建立表彰制度,弘扬慈善文化。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进行表彰。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慈行善举以及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促进社会文明等方面的贡献,鼓励平面媒体开设慈善宣传专栏,电视新闻媒体开展慈善公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技工院校设置慈善有关学科专业,开设慈善有关课程,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积极开展慈善理论研究,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

(四)培育慈善人才,倡导公民参与。加快培养慈善事业理论研究、项目管理、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人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推行慈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促进慈善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要大力培育公民参与慈善活动的意识,弘扬传统慈善美德。引导人们在社会中互助友爱、和谐相处、乐善好施,逐渐形成民众共同的心理习惯、价值取向、道德情操。

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政策,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