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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7-01-23 10:35   字号: [        ]

昆政发〔20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8日

昆明市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级《深化改革工作目标》要求,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效率,切实加强我市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能力,提升整体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发挥好社会救助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社会救助事项以及政府履行职能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资质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预算管理,公开择优。政府购买服务实行预算管理,所需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三)强化监督,注重绩效。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多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管方式,降低购买成本,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务实创新,优化服务。创新服务理念、方式、方法,拓展社会工作服务空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力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救助对象认定精准,救助资金投放准确,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工作服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的资质与条件,由购买主体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监督有力、结果评价”的原则,遵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社会救助服务事项;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行政行为等,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九条 购买主体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结合履职需要和工作需求等情况,提出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将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部门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现有在职在编人员不足的,要通过公开考录招聘方式及时予以补充,在足额配备在编人员后仍不能满足工作任务需要的,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解决。原则上,市级按照每10万名低保对象配备1至4名工作人员;县(市)区按照每1万名低保对象配备1至5名工作人员,不足1万名低保对象的配备1-3名工作人员;乡镇(街道)按每800至1500名低保对象配备1名工作人员,不足1000名低保对象的配备1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执行。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每个村(居)委会设置1名民政事务员,主要负责社会救助等民政相关工作,按月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民政事务员的工作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村(居)委会民政事务员的工作补贴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级财政分板块给予不同的定额补助,即: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安宁市,市级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对晋宁县、宜良县、石林县、富民县、嵩明县、阳宗海风景区,市级每人每月补助300元;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倘甸和轿子山两区,市级每人每月补助400元,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补足。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比照配设,民政事务员补贴,由区级承担,市级不安排补助。

第十三条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购买的民政事务员工作业绩通过平时工作情况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评,不称职者,不予办理续聘手续或启用解聘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审计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购买服务项目计划,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承接主体提供需购买的项目,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的预算、管理,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