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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水资源红黄绿分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7-01-24 10:46   字号: [        ]

昆政办〔20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水资源红黄绿分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8日

昆明市水资源红黄绿分区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三条红线”的刚性约束,建立水资源管理预警机制,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昆政发〔2014〕27号)、《昆明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昆明市和滇中产业新区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昆政复〔2015〕8号),以及《云南省水资源红黄绿分区管理办法(试行)》(云水资源〔2016〕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资源红黄绿分区管理,遵循水资源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原则。

市级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用水效率管理按县级行政区划分红黄绿分区并实施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可结合实际按乡级行政区划分红黄绿分区并实施管理管理。

水功能区、重要饮用水源地按流域划分红黄绿分区并实施管理。

本条所指县级行政区为昆明市所辖14个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倘甸和轿子山两区5个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昆明空港经济区。

第三条  年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是划分水资源红黄绿分区的主要依据。水资源开发利用率、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与重要饮用水源地监测评价结果是划分水资源红黄绿分区的主要评价要素。

第四条  水资源红黄绿分区实行分类管理,是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和节约工作的重要依据。水资源红区、黄区、绿区管理作为昆明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水资源红黄绿分区实行年度动态评价制度。每年7月底前,由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通报;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昆明市水资源公报中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分区划定原则

第六条  市级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用水效率管理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县级行政区划分红黄绿分区。

水功能区、重要饮用水源地按流域划分红黄绿分区。列入国家和省年度考核的水功能区、列入国家和省级重要饮用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红黄绿分区;其他列入市级考核的水功能区和水源地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划分红黄绿分区。红黄绿分区原则及评价指标详见附件。

第七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大于40%,或者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有不合格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划为水资源红区管理。

列入考核的水功能区,双因子和其他因子评价指标均达不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对应流域划为红区管理。

列入考核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全因子评价达不到水质目标的,水源地径流区划为红区管理。

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对供水安全、水生态安全和水功能区、水源地造成严重影响的区域划为红区管理。

第八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处于30%至40%之间,或者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年度用水总量、用水效率考核合格,但用水总量已超过考核控制指标80%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划为水资源黄区管理。

列入考核的水功能区,双因子评价指标达到水质目标,但其他因子评价指标达不到水质目标的,对应流域划为黄区管理。

列入考核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源地考核合格,但全因子评价指标达不到水质保护目标的,水源地径流区划为黄区管理。

第九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低于30%,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用水总量、用水效率考核合格,以及用水总量小于控制指标80%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划为绿区管理。

列入考核的水功能区,全因子评价指标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对应流域划为绿区管理。

列入考核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全因子评价指标达到水质保护目标的,水源地径流区划为绿区管理。

第三章   红区管理要求

第十条  强化红区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刚性约束和水功能管制。

第十一条  因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大于40%或用水总量考核不合格被划为红区管理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应组织相关部门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

(二)提出核减不合理取用水的方案和年度计划并实施;

(三)重大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四)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并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依据;

(五)限制新增取水许可;

(六)延续取水许可审批应核减取水许可量;

(七)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和优化配置,统筹协调区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八)原则上不作为引调水工程的水源区、调出区,不应向其他区域转让水权。

第十二条  因用水效率不合格被划为红区管理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应组织相关部门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统筹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制订实施方案;

(二)制定和发布重点取用水户监控名录,实行用水效率评定;

(三)强化工业用水效率管理,逐年提高工业水重复利用率并优于全市平均水平,逐年降低单位产值耗水;

(四)强化农业用水效率管理,优先推进农业高效节水减排建设;

(五)取水许可户年度用水总结和计划用水管理覆盖全区域;

(六)公共供水户计划用水覆盖率达到 95%以上;

(七)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在水资源规划、论证、审批等环节严格执行行业及地方用水定额标准。

第十三条  划为红区的水功能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订水功能区保护、入河排污口调整优化、水生态修复专项方案,协调推进水功能区水环境治理、修复; 

(二)加强入河排污口和污染源监管,督促项目业主增强保护措施,逐步降低对水功能区水质的影响; 

(三)限制审批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及取水口,防止新增退水、取水造成水功能区纳污能力降低;

(四)制定水功能区达标建设方案,开展达标建设,限期达到水质目标。

第十四条  划为红区的饮用水源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全面清理排查一、二、三级保护区内污染源,严禁设置可能对水体产生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及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处置场所。

(二)提出污染物消减方案,有效消减污染物负荷。

(三)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取水口和取水设施周边设有明显的具有保护性功能的隔离防护设施。

(四)建立水源区水库和入库河道水源清洁保洁长效机制,实施村庄河道、沟渠、坝塘疏浚整治,确保水面清洁、水系畅通。

(五)制定水源地达标建设方案,全面加强管理保护及环境整治,开展水量水质达标建设,限期完成治理保护任务。

第十五条  因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对供水安全、水生态安全和水功能区、水源地造成严重影响被划为红区管理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排查污染源,制定污染源防控措施,加强污染源监管;

(二)制订水污染处置和水质监控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负荷,限期消除污染源;

(三)对水功能区造成严重影响的,还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开展保护和治理工作;

(四)对水源地造成严重影响的,还应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开展保护和治理工作。

第四章   黄区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因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处于30%至40%之间或用水总量考核超过控制指标80%,被划为黄区管理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应组织相关部门重点做好下列控制用水总量的工作:

(一)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

(二)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并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依据; 

(三)限制新增高耗水项目取水许可;

(四)有效压减高耗水项目取水许可量;

(五)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和优化配置,统筹协调区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六)原则上不作为引调水工程的水源区、调出区,限制向其他区域转让水权。

第十七条  划为黄区管理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应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下列提升用水效率的工作:

(一)统筹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制订实施方案;

(二)制定和发布重点取用水户监控名录,实行用水效率评定;

(三)加快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加大农业、工业、生活节水技术改造力度,逐年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量;

(四)取水许可户年度用水总结和计划用水管理覆盖全区域;

(五)公共供水户计划用水覆盖率达到 92%以上;

(六)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在水资源规划、论证、审批等环节严格执行行业及地方用水定额标准。

第十八条  划为黄区的水功能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入河排污口和污染源监管,督促项目业主增强保护措施,逐步降低对水功能区水质的影响; 

(二)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新增退水不应影响或降低水功能区的水质类别;

(三)严格执行《昆明市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试行)》,水功能区的入河污染物排放量小于限制排污总量;

(四)制定水功能区达标建设方案,开展达标建设,保证水功能区水量水质不再下降。

第十九条  划为黄区的饮用水源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重点清理排查一、二级保护区内污染源,取缔工业污染源、削减生活污染源、严控流动污染源,确保水质稳定达标。

(二)制定水源地达标建设方案,全面加强管理保护及环境整治,开展水量水质达标建设,限期完成治理保护任务。

(三)在社会生产生活区域和水源之间建设生态缓冲带,拦截污染物质进入水源,实施湖滨地区的水土保持,减少湖滨带土壤侵蚀量。

第五章   绿区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划为绿区管理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应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完善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

(二)统筹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三)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完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及用水定额管理制度;

(四)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

(五)可作为引水、调水水源区,可向其他区域转让一定数量水权。

第二十一条  划为绿区的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应加强管理和保护工作,强化巡检、水质监测及风险源管理,健全预警应急机制,预防、防止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保证水环境质量和供水水质不下降,防止由绿区向黄区转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昆明市水资源红黄绿分区管理评价指标表


附件

昆明市水资源红黄绿分区管理评价指标表

评价指标

水资源管理分区

红区

黄区

绿区

水资源开发利用率

≥40%

≥30%~<40%

<30%


用水总量


不合格


≥控制指标80%

<控制指标80%

用水效率

不合格

合格

合格

水功能区水质

双因子指标

不达标

达标

达标

全因子指标

不达标

不达标

达标

水源地水质

水源地考核13项

不达标

达标

达标

全因子指标

不达标

不达标

达标

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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