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分

昆明: 晴 4℃~10℃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7-02-15 09:34   字号: [        ]

昆政办〔201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0日

昆明市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水安全保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不断健全完善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总体目标

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总结推广农田水利改革试点经验,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护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机制体制为动力,“十三五”期间,重点解决农业灌溉用水效率不高、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不到位的问题;以高效节水项目建设区、大型灌区和有条件的中型灌区等重点地区为重点,力争用8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农业水价改革目标。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改革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基本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基本实现改革目标。

(三)改革原则

一是坚持两手发力。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也要更好的发挥政府主导地位,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探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保障粮食作物与昆明都市特色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农作物等用水需求。

二是坚持供需统筹。在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的同时,把用水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抑制高用水对象的增长,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区分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种植养殖结构等差异,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种植意愿,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发展状况,有计划、分步骤推进改革。

二、 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四)完善供水计量设施。按照细化计量单元的要求,加强渠系及供水配套设施建设,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2017—2019年完成已建大型灌区计量设施配套,2019—2020年基本完成3个重点中型灌区的计量设施配套,2020年后逐步实现骨干工程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从2016年开始,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要细化计量单元,力争计量到户。

(五)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分配机制。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乡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约束,以水源为龙头,统筹考虑生活、生产、生态用水,按照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地方要将水权明晰到户、到亩,颁发水权证到用水主体;依据来水丰枯情况,对初始水权分配动态调整。建立健全水权水市场交易平台,积极开展水权交易,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对农业用水的分配水量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六)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群众全程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立项、建设、监督、管护等制度措施。建立农业用水公示制度,让群众明白用水,落实群众用水的知情权、监督权。深化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积极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不变的前提下,推动发展专业化灌溉服务公司,为用水主体提供物业化的灌溉服务管理。改变水费征收方式,提高农业水费征收率。

三、 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制度

(七)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属和跨县(市、区)农田水利工程水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县(市、区)属农田水利工程水价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业水价实行终端水价管理,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可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也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水价,按照补偿供水成本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八)实行分区分类水价。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严格审核供水成本,按照能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约用水,保障工程正常维护运行的原则,因地制宜、分区分类合理制定农业水价。

1. 分区。一是坝区。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至少达到运行维护费用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力争达到供水成本水平;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的农业水价达到供水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二是山区。主要以小型灌区和“五小水利”工程为主推进山区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完善。重点是按照“分类定价、基本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确定水价,兼顾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成本的方法,采取协商定价的方式,合理确定水价。粮食作物用水价格经过政府精准补贴后,水价基本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的水平;特色经济作物用水水价至少要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三是高寒山区、特困地区以建立精准补贴制度为主。

2. 分类。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逐步实行分类水价。一是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力争达到补偿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二是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类型。要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地方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逐步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分类,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

加强农业终端水价成本监审,实行政府定价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供水成本监审或调查,合理制定各环节农业水价并适时调整;由供需方协商定价的,要充分尊重农民和用水户意愿,按照自愿平等、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九)逐步推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的机制。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在用水效率低,供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以及农村土地流转集中、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灌区,加快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在具备精准计量条件下,应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效率。各地可根据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结合当地灌溉试验,科学确定不同作物用水定额标准,对超定额(计划)的农业生产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其中: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50%;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含)的以上部分加价200%。对超限额农业生产用地下水,按照不低于每立方米0.5元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十)健全水费征收和管理制度。一是认真贯彻水利产业政策,将水利工程水费严格纳入商品价格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由水管单位作为经营收入直接收取,防止水费中的加价、截留、挪用等行为。二、约束成本,完善水费使用办法。水管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精简人员,杜绝不合理的成本开支;要按财务规定提取折旧和修理费,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更新改造。

四、 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十一)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各县(市、区)要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投入,除各级财政专门安排资金外,可在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的公益性水利工程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经费、水资源费、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经费中整合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同时,县级应积极探索利用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收入、地下水提价收入、水权交易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利润、社会捐赠资金等渠道筹集奖补资金。

(十二)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县级水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发改、农业部门,在统筹分析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的基础上,科学确定补贴对象、方式、环节、标准和程序,确保总体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之间的差额确定。补贴对象按照“谁用水、补贴谁”的原则,补贴对象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用水主体,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程序按照申请、审核、兑付的程序实施补贴,由用水主体按季度或年度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灌溉季节或年度发放补贴资金。

(十三)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各县(市、区)要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筹集节水奖励投入,县级水利(水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发改、农业部门建立易于操作、用水主体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水主体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奖励标准由各地结合地方财力确定。

五、 实施步骤和工作计划

(十四)工作步骤

1. 制定方案完善配套政策。2016年12月出台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办法;各县(市、区)2017年2月底前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 分类型推进农业水价改革。结合项目配套建设实际,按工程类型分类推进。按照高效节水项目建设区、农业水价改革示范项目区、大型灌区和有条件的中型灌区分步推进。

3. 明确水权分配。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科学确定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进一步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

4. 合理确定水价。一是测算成本水价,分析计算骨干水利工程和田间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出灌溉终端供水成本水价;二是执行水价的确定,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按照自愿平等、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确定;三是分类制定执行水价,农业用水可按照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用途进行分类,在终端环节逐步实行分类定价;四是水价标准要统一。以县为单元,在多个试点项目实施改革的基础上,全县范围内分类制定统一水价标准。

(十五)实施计划

2016年典型示范。做好试点,总结经验。在认真总结试点项目经验的基础上,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省级安排的高效节水、农业水价改革试点等项目为重点,带动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没有以上几类项目的其他县(市)区也要开展1—2个改革试点。

2017年2月底前完成县级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上报同级政府批复,分类有序推进改革。同时逐级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信息汇总报送工作,每年6月中旬前和11月中旬前将上半年和全年改革工作情况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2018—2022年力争在高效节水项目建设区、大型灌区和有条件的中型灌区等重点地区,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六、保障措施

(十六)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体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到单位和个人,积极推进落实。市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发改部门负责做好成本监审、水价制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整合和统筹、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等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做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水权确权颁证、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做好节水灌溉技术推广、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各部门通力协作。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进一步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切实落实配套政策,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抓紧完善激励机制,各级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要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倾斜。

(十八)加大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培训学习和改革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多渠道、多方层次、全方位开展宣传发动及宣传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和节水意识,增强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落到实处。针对改革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县(市、区)发改、水务等部门要分析研究,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十九)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要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督导,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成本公开、水价公示制度,增强水费征收的透明度,对政府制定的农业水价,一律不准擅自加收任何费用。严格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水费的使用监督,防止乱挪乱支,切实将水费用在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的合理开支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