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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的意见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7-03-15 17:20   字号: [        ]

昆通〔2017〕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安排部署,结合昆明实际,全面深化河长制,建立科学规范的河长制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重要意义

江河湖泊是地球的血脉、生命的源泉、文明的摇篮,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支撑。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福祉,事关民族长远发展。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河湖保护治理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昆明市自2008年以来,在滇池流域推行河(段)长责任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河(段)长责任制尚不完善,缺乏系统性约束性,未形成有效的长效治理监管机制,重建轻管问题不同程度存在;部分河道整治不彻底、偷排乱排、侵占河道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流域内的过度开发利用已经超出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导致河道萎缩、生态退化等问题依然突出。为此,切实加强河(渠)湖库保护治理刻不容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结合昆明实际,需全面深化河长制。在范围上,由滇池流域推广到全市域的河(渠)湖库范围;在内容上,从水污染治理为主,转变到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的全面综合治理;在体系上,建立市、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小组“四级河长五级治理”责任体系;在格局上,构建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维护河(渠)湖库健康生命,确保河(渠)湖库功能永续利用,实现河长制的新突破和市域河(渠)湖库全覆盖。

二、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紧扣“十三五”规划,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将河长制的深化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及管理、全民参与融合起来,突出河长主治、坚持源头重治、工程整治、标本兼治、依法严治、社会共治,提高河(渠)湖库保护治理的科学化、系统化和精准化水平。在工作内涵上,由单纯治河治水向整体优化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在工作理念上,由管理向治理升华;在工作范围上,由河道单线作战向区域联合作战拓展;在工作方式上,由事后末端处理向事前源头控制延伸;在工作监督上,由单一监督向多重监督改进;在工作机制上,由政府保护治理为主向社会共治转化。使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确保河长制工作取得实效。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把深化河长制与转方式、调结构结合起来,处理好河(渠)湖库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倡导绿色、低碳、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河(渠)湖库休养生息、维护河(渠)湖库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协同。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河长不仅要管好河(渠)湖库综合治理,还要督促流域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生活方式转变,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部门协同有力的工作格局。

——坚持属地管理、区域联动。全面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意识,加强流域相关、地理相连的河道之间区域协作,探索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加强区域内河(渠)湖库问题会商会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实现共治共管。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根据全市滇池流域内、外区域不同要求,不同河(渠)湖库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实行一河(渠)一策、一湖(库)一策,增强保护治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解决好河(渠)湖库保护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统筹河(渠)湖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岸上岸下标本兼治,实现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整体推进河(渠)湖库保护治理管理工作,确保河(渠)湖库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综合运用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强化河(渠)湖库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河(渠)湖库保护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考核、严厉追责。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努力形成河(渠)湖库保护治理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率先在滇池流域实行河道生态补偿和河道维护管理市场化运作。落实各级责任主体,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推进河(渠)湖库保护治理。

(三)工作目标

2017年4月初,市委、市政府召开深化河长制工作会,出台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全市深化河长制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4月底以前,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制定出台相应的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河长制责任体系;6月底以前,制定出台深化河长制相关配套文件,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2017年年底前,实现市域深化河长制工作全覆盖,推进河长制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到2020年,确保市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水环境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三、 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相关要求,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监管和控制入河湖污染总量。严格管控地下水开采,全面限制小水电开发。

(二)加强河湖库水域岸线保护管理

科学编制河湖库水域岸线规划。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渠)湖库管理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挖山采石和取土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库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结合《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和《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全面加强重要水功能区排污口监督管理,排查入河(渠)湖库污染源,建立完善河(渠)湖库截污治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加强河(渠)湖库流域污染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村庄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达标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渠)湖库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乡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渠)湖库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推进河(渠)湖库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林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还林、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渠)湖库生态环境。积极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工作。

(六)加强执法监管

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渠)湖库保护治理管理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渠)湖库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渠)湖库动态监管。落实河(渠)湖库保护治理管理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涉河(渠)湖库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矿、采砂、取土、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行为。

四、 责任体系

(一)成立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市、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乡镇(街道)成立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党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

昆明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书记担任,第一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担任,其他市级河长和市级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乡镇(街道)参照市级成立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各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本级河长制工作,负责相关制度和办法的研究制定,推进管理机构的建设,审核年度工作计划、河长制有关规划,统筹协调重大争议、综合考核等重大事项。

昆明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总负责。同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滇池流域外由市水务局负责,滇池流域内由市滇池管理局负责。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设立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本级河长制的日常工作。

(二)全面建立四级河长五级治理体系

全面建立市、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小组“四级河长五级治理”体系。市、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乡镇(街道)分别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村(社区)设河长,村小组设专管员。

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市级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滇池流域内河道按“一河一长”的原则由市级领导担任河长,滇池流域外按责任区域由市级领导担任区域河长。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乡镇(街道)的总河长、副总河长由本级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河长按“一河一长”的原则由本级领导担任。

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是领导本级河长制工作的总负责人,各级河长是本级河长制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市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责任区域的河长制工作,督促协调市级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区域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河长的工作。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河长负责指导、协调责任区域的河长制工作,督促协调本级有关责任部门和乡镇(街道)河长的工作。

(三)建立三级督察制度

全面建立市、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乡镇(街道)三级督察。

市、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乡镇(街道)三级督察分别由党委副书记任总督察,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担任副总督察。各级总督察、副总督察协助总河长、副总河长对本级有关责任部门履职情况和下级河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分别成立河长制督察组。

市人大常委会河长制督察组负责督察滇池、阳宗海流域河长制工作的实施;市政协河长制督察组负责督察滇池、阳宗海流域以外区域河长制工作的实施。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乡镇(街道)根据辖区实际明确各自督察组的工作。

(四)建立三级专项督导制度

全面建立市、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乡镇(街道)三级专项督导制度。

市级成立昆明市河(渠)湖库保护治理管理日常工作专项督导组。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日常工作专项督导组。

五、 工作机制

河(渠)湖库保护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为了确保全市深化河长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召集联席会议,听取全市或责任区域河长制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涉及全市或责任区域河(渠)湖库保护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二)建立协调会办机制

各级河长召集协调会办会议,专题研究会办、协调解决责任区域河(渠)湖库涉及的突出问题。协调会办根据情况适时组织,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协调会办原则上不少于每季度1次。

(三)建立日常巡查机制

各级河长牵头,对责任区域河(渠)湖库定期不定期开展现场巡查,及时发现问题,一线督促落实。原则上市级河长不少于每季度1次,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级河长不少于每两月1次,乡镇(街道)级河长不少于每月1次,村(社区)级河长不少于每半月1次。

(四)建立动态监测机制

加强市、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水环境监测中心(站)建设,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统筹建设与管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渠)湖库水质监测网络,逐步建立完善水文水资源监测体系。加强河湖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和重要水功能区等重点水域的水质水量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实行水质恶化倒查,追溯污染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按规范开展水质水量监测评价,按规定发布有关监测成果。

(五)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

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接入、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的原则,建设全市河(渠)湖库管理大数据信息平台,建立河(渠)湖库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信息上传、任务派遣、督办考核、应急指挥数字化管理。建立河(渠)湖库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水域环境动态监测,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

(六)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根据河(渠)湖库不同的情况和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渠)湖库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建立各级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河长制考核办法。 

(七)建立激励问责机制

根据考核办法,建立各级切实可行的激励问责机制。将河长制工作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及市级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相关规定进行激励问责。

(八)建立市场化治理机制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水环境治理专业化、市场化。加快建立治污设施运行维护、河道保洁清淤、河道保护管理等新机制,积极探索第三方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在滇池流域率先实行水环境区域(河道)生态补偿和河道维护管理市场化运作机制,并逐步向滇池流域外推行;在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河(渠)湖库整治工程中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采用PPP、BOT等模式,多渠道筹措建设、治理、保护、管理资金。

(九)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河(渠)湖库保护治理公众监督、举报、受理、公示的制度和平台,畅通公众参与河(渠)湖库保护治理的渠道。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关心爱护河(渠)湖库,聘请市民河长、社会监督员对河(渠)湖库保护治理管理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专业治理、协调联动的河(渠)湖库保护治理新格局。

六、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河长制的重要意义,把全面深化河长制作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市级各职能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和进度安排,做好全面深化河长制的各项工作,推进全市河长制工作迈上新台阶、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不定期对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对治理保护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督察意见。

各级政协要定期不定期对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同时,要发挥政协的优势,组织专业人士对保护治理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督察意见和建议。

(二)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开展河长制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河长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对接协调,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为河(渠)湖库保护治理提供保障。

(三)广泛宣传动员

加强宣传舆论引导,精心策划组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我市全面深化河长制的工作,不断增强公众对河(渠)湖库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河(渠)湖库保护治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此件发至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