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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7-03-29 22:00   字号: [        ]

昆政办〔2017〕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3日

昆明市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执业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有关评标工作人员。

第四条  评标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分级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负责建立和管理统一的昆明市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评标专家的抽取使用,评标专家通过电脑自动抽取系统随机抽取。

第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局(公管局)按照监管权限,对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评标专家资格管理

第八条  入选昆明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本科(全日制)及以上文化程度(属特殊人才的,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招投标、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须在专家资格申请表中提供工作业绩);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诚实认真地履行评标工作职责;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五)无任何违法违纪的不良记录;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5岁。

第九条  进入昆明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评标专家入选昆明市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申请人填写昆明市评标专家资格申请登记表,同时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注册证、执业资格证书、照片等原件和复印件报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三)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负责对评标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将审核通过的候选评标专家名单在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示;

(五)公示期满后,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进入昆明市评标专家库。

第十条  昆明市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年龄超过70岁的,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或由各级政务服务局(公管局)认定在评标工作中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清除出昆明市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积极协助和配合招投标政监督部门的工作;

(四)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昆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昆明市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特殊项目所需评标专家的,按照监管权限,经各级政务服务局(公管局)批准,招标人(采购人))可以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或按规定特邀评标专家。

特邀评标专家按照《关于特殊项目申请特邀评标(评审)专家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管理与使用相对分离。

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动态信息管理;各级政务服务局(公管局)负责专家抽取申请审核、专家评标行为监管和不良行为认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按照规定程序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见证。 

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二)依法为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三)严格遵守有关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使用内网打印机及专用密封打印纸打印项目抽取评标专家名单;

(四)负责评标专家点名,核实身份、收取保管通讯工具;

(五)负责评标区人员进出管理。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在评标当日抽取,特殊项目需要提前一天抽取评标专家的,按照监管权限,应经各级政务服务局(公管局)批准。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监管人员和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开启密封打印的评标专家名单,并签字记录。

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专家名单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实行评标专家名单公示制度。招标人(采购人)在中标结果公示内容中应当有项目评标专家名单(包括姓名及工作单位)。

第十九条  昆明市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政务服务局(公管局)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