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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及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变更涉及地价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7-03-31 22:00   字号: [        ]

昆政办〔201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价管理,切实做好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及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变更等相关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规范》、《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和《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委托社会专业机构业务的暂行付费标准的通知》(昆财评〔2015〕115号),现将我市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及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变更涉及地价评估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委托受理范围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和轿子山两区管委会范围内涉及项目用地申请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变更需调整土地价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并委托地价评估。其他县(市)区由属地国土部门受理并委托地价评估。

二、 委托评估事项

已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因原规划用途、规划容积率变更,需调整土地出让价款的。

以下类型不需调整土地价款,可不委托评估:出让土地规划限高、绿地率、或其他建设条件发生变更,但规划用途和容积率未变更的;出让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用途不变更,但容积率增加的;划拨用地用途不变更,但容积率增加的;企业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盖保障性住房,经规划批准将原用途变更为住宅的。

三、 委托受理及评估机构管理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和轿子山两区管委会范围内涉及项目用地申请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变更需调整土地价款的,由土地使用者按报件清单要求向属地国土分局申报,经属地国土分局审查,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转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通过即可委托地价评估。在市土地储备中心招标确定的“地价评估机构库”内,市国土资源局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地价评估机构,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地价评估。

地价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评估,提交《宗地评估报告》。地价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地价评估工作,出具《宗地评估报告》,出具的《宗地评估报告》应当在“估价结果”部分有明确地价决策建议及理由。地价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文本、数据选取、方法选择、评估结果等负责。《宗地评估报告》应当严格履行电子化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未取得电子备案号的评估报告不得提供。评估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按供地程序报市土地矿产储备委员会审议。

对地价评估结果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提请省土地评估与登记代理协会进行技术审裁,经审裁后存在不符合规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宗地评估报告》,本次地价评估不支付业务费用。一年内同一家地价评估机构的《宗地评估报告》出现2次上述情况的,市国土资源局将取消其参与地价评估业务,并函告省国土资源厅、省土地评估与登记代理协会和市土地储备中心。

四、 土地评估业务费用计算及支付

按照计价格〔1994〕2017号规定,结合市财政局支付标准,为节约集约使用政府资金,土地评估业务费用按以下标准付费:

划拨补办出让手续的,以宗地出让估价金额为基数,按计价格〔1994〕2017号规定的70%付费。规划用途、容积率调整手续的,以宗地新规划条件下土地估价金额为基数,按计价格〔1994〕2017号规定的70%付费。只涉及评估当前土地市场价值的,以本次土地估价金额为基数,按计价格〔1994〕2017号规定的70%付费。

土地估价机构按《委托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地价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经市政府批准采用的,市国土资源局在批准后60日内支付评估业务费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