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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8-03-06 17:02   字号: [        ]

昆政办〔201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和市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新建商品住宅限售政策

(一)加强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其中,对主城二环路以内,呈贡新区以及船房河、广福路、彩云路、鲜花大道至滇池围合区域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三年方可上市交易。

二、 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会同云南银监局指导云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区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做出调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落实差别化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配合做好昆明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昆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 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单职工缴存家庭40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80万元”下调为“单职工缴存家庭30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50万元”。

(四)设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轮候期,轮候期为两年(即缴存人上一笔公积金贷款还清后,两年内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五)调整公积金首付款比例。对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住宅的,原则上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住宅的(含原有一套住房贷款已结清),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四、 加大土地供给,盘活存量土地

(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住房〔2017〕80号)要求,落实供地计划,加大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加快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五、 进一步加强预售许可环节的土地抵押管理

(七)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6个月以内必须解除土地抵押。

六、 促进项目开发建设,加快商品住宅供给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加快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并上报审批,促进项目开发建设,形成市场有效供给。对“三旧”改造(即:城中村、旧厂区和老旧小区改造)和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用地面积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申请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分批办证、分片开发、分期核实。

七、 适时推出限价商品房

(九)适时推出限价商品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重大产业落地项目配套职工的自住型购房需求,采取限价商品房政策。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五年内不得上市转让;上市转让时,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价差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八、 加大房地产市场整治力度

(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对捂盘惜售、投机炒作、虚假宣传、违规销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九、 培育租赁市场

(十一)扶持国有公司发展规模化租赁,充分发挥市级平台公司的国有企业引领作用,支持市级平台公司拓展业务,将住房租赁纳入业务范围,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实施规模化租赁服务。

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