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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文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8-10-26 17:55   字号: [        ]

昆办通〔2018〕60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7〕21号)精神,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四个尊重”氛围,加快推进创新成果不断转化,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不竭动力,为创新创业注入新鲜活力,结合昆明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把昆明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定位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措施,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二、 主要任务

(一)逐步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水平。建立科研人员工资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任务等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探索构建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和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的三元薪酬结构。(责任部门: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能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二)加大对做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创新团队的激励力度。建立健全引进国内外“高精尖缺”优秀人才来昆工作的长效激励机制。从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的“两院”院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入选“国家杰出青年”及长江学者及相当层次的人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由团队所在地政府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额度进行配套资助。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和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创新团队,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柔性引进人才连续在我市工作5年,且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5个月的,可申报参评“春城计划”培养人才项目,入选者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在科技成果奖励等方面可享受我市同类人员待遇。鼓励院所高校和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依规自主制定薪资待遇。加大对现有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和科研成果激励。稳定和壮大科研队伍,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和创新团队。(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能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三)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监管和成果管理制度。对目标明确的应用型科研项目逐步实行合同制管理。对实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和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对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提高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比重,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探索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绩效激励与绩效评价考核挂钩。进一步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稿费不超过课题经费的40%,加大对市社科院智库研究经费的投入。市级部门课题稿费发放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40%。(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能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四)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向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购买服务力度,建立按需购买、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的购买机制,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加紧制定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取消劳务费的比例限制,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加大对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补偿和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探索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度。(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社科联、市社科院按职能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五)引导院所高校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分配制度和内部激励机制。院所高校要履行法人责任,按照《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分类导向,结合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建立突出业绩导向、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合理调节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关系。落实基础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人员,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收入分配分类调节机制。科学设置考核周期,合理确定评价时限,避免短期频繁考核,形成长期激励导向。针对高校教学岗位特点,把教学业绩和成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教学型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对高校教师开展的教学理论研究、教学方法探索、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手段创新等,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倾斜。(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能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六)落实院所高校绩效工资分配、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在国家和我省政策框架内,建立健全劳务费、间接费用管理制度,赋予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间接费用的统筹使用权。健全绩效工资管理,院所高校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办法,按规定探索实行高层次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奖励参与研发的科研人员及其团队的资金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等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项目,动态调整。合理调节单位内部岗位收入差距,除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外,单位内部收入差距要保持在合理范围。积极解决部分岗位青年科研人员和教师收入待遇低等问题。(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能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七)推动院所高校完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院所高校应优先保证科研人员履行科研、教学等公益职能;科研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横向委托项目的人员经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国家和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委托方无明确要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自行支配使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能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八)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院所高校应当深化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试点,与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转化收益。科技人员以自主科技成果入股创办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入股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100%。允许并鼓励人才转化科技成果,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按不低于转让、许可所获净收入50%比例提取奖励资金,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奖励资金总额的50%;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将不低于成果作价50%比例作为股权奖励,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股权奖励总额的50%。国家、省、市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资助,不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逐步提高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增加专家科研人员的成果性收入。落实《昆明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科技人员服务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奖励政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局、昆明市税务局按职能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九)建立院所高校科技成果产权长期激励机制。强化院所高校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全面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与激励制度。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免责。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院所高校的主管部门审批。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所得收入由个人、单位协商分配。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科研人员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能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十)加大院所高校中长期目标考核力度。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拨款制度和员工收入调整机制,对评价优秀的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探索实行工作任务和劳动关系合同管理制度,按合同约定的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拨款、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建立健全院所高校财政拨款支出、科研项目收入与支出、科研成果转化及收入情况等内部公开公示制度。(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能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十一)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相关规定,明确审批程序和权利义务,实行兼职相关的公示制度、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报告制度和收入备案制度,鼓励公益性兼职。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有关规定执行。经所在单位批准,高校教师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能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十二)推进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的分配制度改革。落实企业内部薪酬分配自主权。鼓励引导国有企业开展科研人员薪酬激励专项工资集体协商,健全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探索建立既符合科研技术岗位特点和需求,又符合企业实际的科研人员薪酬分配机制。支持国有企业根据岗位特点、岗位职责、岗位条件与科研人员谈判约定薪酬待遇。探索对市场化聘用的高端科技人才、高端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探索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机制,允许国有企业因完善科研人员激励机制或对科研人员实行市场化薪酬而产生的工资增量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按职能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十三)完善落实人才税收优惠政策。认真宣传并贯彻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创办领办的经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创办领办的企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可享受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市科技局、昆明市税务局按职能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十四)积极落实人才财政扶持政策。对各类人才创办领办的企业,采用企业申报财政各项对企扶持资金的方式予以扶持。对我市引进并给予立项支持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项目负责人30万元一次性安家费;团队其他成员租住房屋的,连续三年给予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企业所在地政府按当年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给其团队成员(限3人内)予以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明市税务局按职能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三、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组成的协调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改革部署要求,强化政策统筹,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落实工作职责。以安宁市、高新区、经开区、昆明学院为试点,鼓励大胆探索、率先突破,及时推广成功经验。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和分工安排,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干部学习培训,确保任务落到实处。有关院所高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要加快制定具体落实办法。

(三)加强考核督办。制定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考核和评价管理办法,建立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规范相关激励措施,加强督查督办。

本实施意见所指院所高校、国有企业是指我市设立的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鼓励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收入分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