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9-01-16 15:10 字号: [ 大 中 小 ]
昆政办〔20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委托下放县(市)区行使18项投资审批事项(详见附件)。为确保委托事项落实到位,权力运行规范高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做好下放(委托)事项的衔接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要与受委托(承接)部门及时交接,加强对县(市)区业务对口部门的指导和培训,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后续相关工作,严禁出现明放暗不放等行为。主动理顺委托关系,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各县(市)区规范行使相关行政权力。确保下放许可事项落实到位、工作不脱节。
县(市)区承接部门要主动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行政效率,确保下放(委托)事项接得住、用得好、管到位。
二、 加强对下放(委托)事项的监管
对委托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委托的市级行政权力出现管辖真空、监管真空的情况。加强对事项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权力运行中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
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布后,遇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或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等涉及行政权力事项变动的,各县(市)区受委托部门要及时根据变动情况调整权力事项目录。
三、 其他要求
市级各委托部门要与各县(市)区受委托部门签订委托书,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市级各委托部门要与各县(市)区受委托的部门完成行政权力委托以及相关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对于涉及委托事项已受理的,由原办理部门(单位)办理完成后再予以移交。
附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8项)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8项)
序号 | 市级部门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别 | 下放权限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市防震减灾局 | 建设工程选址避开活断层意见 | 其他权力 | 对一般建设工程(不包含跨县区、投资额超过3亿、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项目)下放至各属地防震减灾管理部门(主城五区及三个开发区除外) | 部分委托 | 主城五区及三个开发区除外 |
2 | 市规划局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交通工程、管线工程、河道工程、跨区线性工程(除轨道主体工程外),轨道车场、车辆段、变电站等点状配套设施及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附属设施项目的办理和审批 | 部分委托 | 委托主城五区及市规划局高新分局、市规划局经开分局、市规划局度假分局8个派出机构直接办理和审批 |
3 | 市规划局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发 | 内部审批 |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的办理和审批 | 部分委托 | 委托主城五区及市规划局高新分局、市规划局经开分局、市规划局度假分局8个派出机构直接办理和审批 |
4 | 市发展和改革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委托 | |
5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行政许可 | 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委托 | |
6 | 市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除生态环境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昆明市2018年市级《审批目录》负责审批的项目外,其余均下放县区。 | 部分委托 | 2018年市级《审批目录》已编制完成,待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公布执行。 |
7 | 市国土资源局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除跨县区项目都可下放,跨县区项目在市级办理。 | 部分委托 | |
8 | 市水务局 | 取水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地下水日取水量不足300立方米的取水 | 部分委托 | |
9 | 市防震减灾局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行政许可 | 对一般建设工程(不包含跨县区、投资额超过3亿、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项目)下放至各属地防震减灾管理部门(主城五区及三个开发区除外) | 部分委托 | 主城五区及三个开发区除外 |
10 | 市水务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坝高小于70米的小(1)型水库、引调水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部分委托 | |
11 | 市国土资源局 | 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审批 | 行政许可 | 部分委托 | 主城五区和阳宗海管委会受委托办理 | |
12 | 市国土资源局 |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 | 部分委托 | |
13 | 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核 | 部分委托 | ||
14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其他权力 | 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委托 | |
15 | 市规划局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或用地),交通工程、管线工程、河道工程、跨区线性工程(除轨道主体工程外),轨道车场、车辆段、变电站等点状配套设施及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附属设施项目的办理和审批。 | 部分委托 | 委托主城五区及市规划局高新分局、市规划局经开分局、市规划局度假分局8个派出机构直接办理和审批。 |
16 | 市规划局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对符合上位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不在规委会审议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由各规划分局负责开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工作;交通工程、管线工程、河道工程、跨区线性工程(除轨道主体工程外),轨道车场、车辆段、变电站等点状配套设施及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附属设施项目的办理和审批。 | 部分委托 | 委托主城五区及市规划局高新分局、市规划局经开分局、市规划局度假分局8个派出机构直接办理和审批。 |
17 |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 | 其他权力 | 委托 | ||
18 | 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