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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0-04-19 11:02   字号: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 (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疫情防控期间稳定房地产市场和促进建筑项目复(开) 工工作措施〉的通知》(云建房〔2020〕2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昆政发〔2020〕4号)精神,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复产,保障昆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土地出让价款在云南省启动疫情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缴纳的, 企业可申请延期60日缴纳。属于分期缴款的,尾款各期缴款时间 均可延期60日。延期缴款期间(60日内)不计违约金,不计利息。

二、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期限。受疫情影响,自云南省启动疫情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 0 )起至疫情解除期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在预售许可前缴清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

三、审批实行容缺受理。受疫情影响,自云南省启动疫情一 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签订《土地出让合 同》或需进行首期款缴纳的项目,可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先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可同步推进办理项目的环评、水保、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四、合理确定工程周期。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可申请将开竣工时间延期6个月, 延期期间不计违约责任;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 期限按照疫情周期(自云南省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时起至疫情解除时止)相应顺延。

五、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七层及七层以下建筑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七层以上建筑形象进度达到3层的,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范围内存在土地抵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内须办理解除土地抵押手续,原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个月内未办理解除土地抵押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解除土地抵押时限延长6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房屋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当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纳入“交房即交证”服务范畴。

六、大力推行网上审批服务。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为保障我市房地产项目有序建设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依托昆明市政务服务网,全面推行“网上受理、并联 审批、快递出件”,做好网上咨询、预审和受理,实行备案制的应即报即批。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手续办理。

七、减免缓缴企业税收。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 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八、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贷款银行可给予展期或续贷支持。

九、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适时实行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政策,支持基本住房需求,加大首次购房刚需支持力度。对于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借款申请人家庭购买自住普通住 房,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从项目准入条件调整为个人贷款受理发放条件,加快按揭楼盘贷款发放速度。

十、加强房地产行业监管。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乱象整治,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不履行承诺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捂盘惜售、虚假广告、扰乱市场价格等制造购 房恐慌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实施违法违规联合惩戒并加大惩戒力度,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行业信用管理。

十一、疫情解除时间以市政府或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官方公告日期为准。以上条款无具体规定时间的,执行期限为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国家、省出台有关支持政策的, 从其规定。具体操作细则以各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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