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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20〕23号)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0-07-03 20:00   字号: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属各投融资公司:

现将《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储备支出核算,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89号)和《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根据本办法核算有关费用支出。

第三条 &nbsp;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确定储备土地供应起价时,应当综合考虑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储备支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市场评估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市场交易价格等,禁止低于土地储备支出确定供应起价、供应土地。

第四条 &nbsp;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受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和核算土地储备支出。

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按要求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施全程跟踪评审,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收储的储备用地,土地成本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中介机构评审认定;其余项目用地(包括经认定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用地),土地成本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本办法组织评审认定。土地成本须按照成本全覆盖、债务不悬空原则合理确定,评审认定结果作为土地供应组价和确定、核拨土地储备支出的依据。

第二章 土地储备支出的构成

第六条  土地储备支出是指为收储土地并使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而产生的有关资金支出。

第七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支出含:

(一)土地报批等各项税费,包括:上缴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土地报批等有关税费;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以及按征地面积15%计算的生产生活预留安置用地的货币补偿费等费用;

(三)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地上地下管线迁改费、被拆迁居民的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费、搬迁费、过渡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

(四)土地收储项目前期费用,包括:规划编制、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土地房屋测绘评估、图件资料的测绘等费用;

(五)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费用,包括:实施收储范围内片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六)财务支出,包括:按照财综〔2016〕4号文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七)储备土地临时看护管理及临时利用费,包括:打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费用,开展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费用;对地上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费用,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而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等费用;

(八)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管理费、征地工作经费、拆迁工作经费、土地储备支出核算费用,以及经市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列入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依法收购国有土地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支出含:

(一)土地收购补偿费;

(二)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地上地下管线迁改费、被拆迁居民的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费、搬迁费、过渡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

(三)土地储备项目前期费用,包括:规划编制、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土地房屋测绘评估、图件资料的测绘等费用;

(四)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费用,包括:实施收储范围内片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五)财务支出,包括:按照财综〔2016〕4号文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六)储备土地临时看护管理及临时利用费,包括:打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费用,开展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费用,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费用,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而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等费用;

(七)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管理费、征地工作经费、拆迁工作经费、土地储备支出核算费用、以及经市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列入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支出核算认定

第九条  土地报批税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核算。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核算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等规定执行。

(二)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费用)的核算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40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等规定执行。

(三)耕地占用税的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4号)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nbsp;征地补偿费的核算按照《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5〕53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按照《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等规定执行。对于企业改制、“清理整顿”、闲置土地等的收储,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按政府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管理费,按照经评审认定的土地储备支出总额的2%预提计入土地储备支出,土地供应后按照地块土地出让收入的2%清算计提;按照征地费总额的2%向征地实施单位支付征地工作经费;按照拆迁费总额的2%向拆迁实施单位支付拆迁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核算,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4号)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3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实施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的,需对所在片区(分区)收储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土地权属调查,房屋进行产权、结构、面积等调查,审验土地、房屋的合法性,还原房屋建筑的净值,在此基础上汇总成表格(见附表1),再按不同类别分类进行:

(一)对新增建设用地的,按附表1—1内容逐项审核;

(二)对一般划拨土地及属于市、区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附表1—2内容逐项审核;

(三)对协议出让和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附表1—3内容逐项审核;

(四)对“清理整顿”完善的用地,按照附表1—4内容逐项审核;

(五)对军事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的,按照附表1—5内容逐项审核。

对地上建(构)筑物,按附表2分类进行:

(一)对房屋结构类型,按照附表2—1内容逐项审核;

(二)对附属结构类型,按照附表2—2内容逐项审核。

征地、拆迁完成之后,对项目情况及资金的来源、管理、使用情况,按照附表3内容逐项审核。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或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编制地块储备供应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储备供应方案包括土地储备支出构成和总额等内容。

第四章 支出资金的拨付

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土地储备支出,在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在覆盖土地收储成本的原则下,在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逐级返还。

第十八条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土地储备支出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市级国有平台公司提出申请,由市级储备机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国有平台公司拨付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土地出让收入分期入库的,按照入库进度,上述单位按照同比例分期拨付。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市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全周期预算管理、全过程动态平衡和全方位风险管控”的基本原则,全面掌握土地储备项目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支出成本评审认定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项目进行认定,不符合本办法的支出不予认可,保证项目“成本全覆盖、债务不悬空”。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应当设定绩效目标,作为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基础,项目实施完毕、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提取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昆明市土地收储(宗地)基本情况调查表

2. 昆明市土地收储项目地上建(构)筑物基本情况调查表

3. 项目建设及资金情况统计表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附件:附表1—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