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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关于在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昆滇管规〔2020〕1号)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0-08-26 15:56   字号: [        ]

《关于在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已经2020年7月31日我局第十三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云农通告〔2020〕第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滇池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捕范围

滇池及主要入湖河道。包括外海和草海,以及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海河(东北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以及郑河路沟、篆塘河、玉带河、花渔沟(茨坝北路以南段)、海明河、广福路截洪沟、漕河、马料河上段、公司沟、石夹子大沟(含瑶冲河)、哨山河、盐井沟、科地小河等支流。

本通告发布后,新建立的滇池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水生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 禁捕时间

上述禁捕范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暂定10年的全面禁捕期。经滇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时间从其规定;因生态调控需要,银鱼和虾的捕捞时间由滇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 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应严格依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及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滇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常年封禁湖湾及土著、稀有水生植物保护区除外)、准用网具等实施。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滇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 执法监督管理

在上述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捕捞渔业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各区滇池渔业及河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和执法队伍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管理,强化联合执法力度。

在上述禁捕范围和时间内,所有渔船应当集中停放,统一管理,各区滇池渔业及河道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属地渔船停泊点的监督检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