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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昆明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15 14:27   字号: [        ]

昆政办〔202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

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昆明城市更新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昆明城市更新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充分体现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力推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努力走出高质量的现代化城市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产城融合。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高起点确定城市发展定位,高标准谋划城市更新。以城市为基础,承载产业空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以产业为保障,驱动城市更新,提升城市机能活力。依托昆明“三山一水”自然地理禀赋,加快构建“老城换新、新城崛起、新区发力、城乡融合”的城市空间格局。按照“以水定城,量水发展”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属地管理、市场运作,在“生态修复、城市修补”的统领下,充分尊重公众意愿,切实改善民生,科学确定城市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选择适宜发展的优势产业,突出项目区位、根据不同的地域文化特色,采取“留、改、拆”相结合,保护历史传承,通过大规划先行、大片区更新、大产业带动、大项目支撑、大企业助力等方式,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不断拓展昆明城市格局,完善城市综合功能,提升城市品质。

(三)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昆明城市更新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确保顺利完成“十四五”期间城市更新任务。

二、城市更新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含空港经济区)、西山区、呈贡区(含阳宗海)、晋宁区(以下简称主城六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意见。其他区域(安宁市、东川区、嵩明县、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的城市更新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更新方式

倡导“微更新”和“全面更新”相结合的更新模式,从面向实施的角度来推动城市更新工作。分为:功能改变、综合整治、拆旧建新3种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釆用多种方式结合进行城市更新。城市更新应增加公共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和绿地,鼓励小微绿地和立体绿化发展,将生态修复纳入城市更新专章。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坚决制止破坏行为的通知》(建办科电〔2020〕34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坚决制止破坏行为的通知的通知》、《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市委办〔2020〕90 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通知〉的通知》(昆政办〔 2021〕58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工作指引〉的通知》(昆政办〔2021〕59号)要求,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要全面梳理排查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情况,严格落实有关保护管理规定要求。

功能改变类:是指在保留建筑主体的前提下,部分或者全部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但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可以根据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需要加建附属设施,并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优先满足增加公共空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鼓励老办公楼、老商业设施等老旧楼宇升级、调整功能、提升活力,发展新业态。允许老旧楼宇增加消防楼梯、 电梯等设施,允许建筑功能混合、用途兼容,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地下空间进行复合利用。 

综合整治类:以改善消防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建筑立面和环境整治等为主要内容,原则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原则上不增加附属设施,因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

拆旧建新类:城中村、旧城区、旧厂区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须完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有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且通过综合整治或者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通过拆旧建新方式实施城市更新。通过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产业空间布局,持续推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

三、城市更新模式

1.政府主导模式:运用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国家政策性资金、专债资金等方式实施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拆旧建新涉及的拆迁、回迁安置、公建设施等建设。

2.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更新范围需成街坊、连片进行划定,确保片区内可以按规范要求配齐相应公共设施,提高片区开发品质。

3.自主更新模式: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需自主更新的项目,由权利主体向属地街道办事处申报,按程序纳入更新计划后实施;拆旧建新类项目更新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的,可探索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或引入项目合作企业保障资金,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自主腾退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开展城市体检

围绕“生态宜居、健康舒适、安全韧性、交通便捷、风貌特色、整洁有序、多元包容、创新活力”等8个方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通过第三方评估分析,及时反映城市发展成效,找出弱项短板,针对存在的“城市病”提出“诊疗”方案,对容易产生的“城市病”提出预防措施。

(二)制定规划与计划

各辖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市级国有平台公司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城市更新目标、功能结构、规划布局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制定城市更新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实施。

(三)划定更新范围

按照“成街坊、连片区”的原则划定城市更新范围,可将老旧小区、旧厂区、城中村统一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对周边需要零星整合的国有土地应尽量整合,确保连片,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除违法建筑和被鉴定为危房的以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 尊重居民安置意愿,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同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解决新市民等重点群体租赁住房问题,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具体更新范围、更新模式由各辖区政府(管委会)研究确定。积极探索策划、设计、运营一体化的运作模式,优化资源配置,实施一片提升一片,力求实现项目自身盈亏平衡。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可在辖区范围内跨街道、跨村统筹资源平衡搭配,用更新开发条件较好的城市更新项目或其他项目带动自身难以做到经济平衡的城市更新项目,并进行统一规划。需跨区进行平衡的,由项目主要更新区域所在地的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并共同协商一致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确定实施主体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各辖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明确市、区级国有平台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后,实施城市更新工作。针对更新区域大、更新周期长的城市更新项目,鼓励引入社会主体参与合作,按照合作协议开展城市更新工作。

由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投资规模、更新方式、资金来源等内容,报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跨区及重大项目报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定。

(五)项目建设及验收

功能改变类项目,申请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程序,向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涉及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环保等其它审批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综合整治类项目,由各辖区政府(管委会)编制方案后按照《昆明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明确的程序步骤通过联审联批联验,加快项目实施。

拆旧建新类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项目基本建设手续并组织建设,各辖区政府(管委会)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主体完成相关设施的竣工验收、移交、运营管理等工作。

(六)实施效果评估

从城市更新工作落实情况和城市更新工作实施效果两方面进行考核验收。城市更新工作落实情况主要考核各县(市)区编制的《城市更新实施方案》中提出的2021—2025年各年度的城市更新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各县(市)区对每年的城市更新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进行评分,确保城市体检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城市病”得到逐步有效解决。

五、加强规划引领

(一)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国家、地方相关规范、规定和有关城乡规划要求,编制城市更新项目规划方案。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辖区政府依据城市更新项目规划方案按程序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二)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房屋转型发展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创新等政府扶持产业,可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转型升级后,产权人可按有关规定完善用地和产权手续,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后按程序完善用地和产权手续。

(三)严格控制拆建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根据项目周边业态,合理确定商住比,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

(四)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下一步城市更新改造工作。

六、规范土地供应方式

(一)具备土地供应条件后,按程序组织土地供应,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含带方案招拍挂)等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城市更新等城镇低效用地,可采取线下挂牌交易方式供应至2025年。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根据各辖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也可采取出让方式供地。

七、积极引入资金

(一)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统筹省级、市级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多模式统筹、多模式推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整合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棚户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排水防涝等专项财政资金依法依规统筹用于城市更新。

(二)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性政策筹集资金,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支持城市更新资金筹措。

八、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

充实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将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纳入城市更新范畴,对城市更新涉及到的征地拆迁、烂尾楼处置、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置,负责全市城市更新的统筹、协调、指导、 监督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做好城市更新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

按照“市级统筹、区级主导”的原则,城市更新项目原则上由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实施。各辖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本区域城市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确定市、区级国有平台公司,制定工作措施,细化实施办法和目标任务,统筹负责本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探索成立昆明市城市更新公司,负责拓展城市更新项目融资渠道,推进全市城市更新项目。

(三)明确职能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昆政办〔2015〕33号)相关文件要求,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有关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审查城市更新项目规划、用地管理、土地出让等有关工作,指导各区做好具体项目规划,用地行政审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规定统筹保障市级城市更新项目相关资金,指导各区做好政府专项债向上争取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明确分工,落实城市更新工作责任,做好城市更新有关工作。

(四)严格督查考核

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城市更新任务。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城市更新过程中的政策制度、矛盾问题、实施成效,完善目标考核机制,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检查通报,将考核内容纳入市对区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对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环节,有关职能部门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行为。对城市更新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五)做好宣传引导

市级新闻媒体、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及各辖区政府(管委会)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宣传,做深做细前期工作,引导广大居民理解、支持和参与城市更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基层组织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为推动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