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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86175779-202110-320809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0-22
名 称: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文号: 昆政发〔2021〕17号 关键字: 滇池,保护,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10-22 浏览次数: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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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为全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退、减、调、治、管”五字要求,规范滇池流域开发利用行为,维护流域生态环境,真正在思想认识、治湖措施、体制机制上扎扎实实来一场“湖泊革命”,以革命性举措抓好滇池保护治理,实现水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保障水生态和水环境安全,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 明确职责权限,强化滇池保护治理合力

滇池保护治理工作实行指挥部负责制,指挥长由市委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主要负责研究滇池保护治理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统筹协调推进滇池保护治理各项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拟定滇池保护治理年度计划和主要任务分解,组织协调、督察督办重点项目和重点任务的实施,开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二、 建立保护缓冲带,强化滇池及周边区域的管控

对滇池一级保护区(含滇池水域及湖滨生态带)从严管控,湖滨生态带内,与滇池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及设施一律由属地政府组织依法迁出,做到应拆尽拆。市滇池管理局应组织划定滇池一级保护区内的生态保育区及保育缓冲区(包括鱼类、鸟类的繁育场、栖息地及土著、稀有水生植物保护区)。保育区及保育缓冲区内实行封闭管理,不搞景观提升,禁止一切与生物物种保育无关的活动,真正实现湖滨生态带湿地保育及生态修复的主导功能,形成“还湖于湖”的空间管控格局。强化湖滨生态带日常管理及维护,沿湖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滇池湖滨湿地建设规范》(DB5301/T35—2018)、《滇池湖滨湿地管护规程》(DB5301/T38—2019)标准,负责做好辖区内湖滨湿地的建设管理及运行管护;市滇池管理局应制定湿地管理维护考核办法并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运用于滇池保护治理年度目标考核中。沿滇池一级保护区外侧加快建设环滇池生态廊道,并尽快实现全线贯通,作为滇池一级保护区的物理保护边界线。

建立滇池保护缓冲带,将滇池一级保护区外侧水平延伸200米的区域作为保护缓冲带(最终以省级要求为准)。保护缓冲带内,加大力度退塘、退田、退房、退人,增加湿地规模,减人口压力,减开发强度,减污染负荷,减水资源浪费,人口只出不进,村庄和建设用地只减不增,严格控制污染排放,减少入湖污染负荷;保护缓冲带内的建设管控,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执行。

三、 严格审查审批,强化开发建设行为管理

(一)明确建设项目类型

1. 滇池一级保护区:只能建设确因滇池保护需要的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航运码头,以及防汛抗旱、执法监管、宣传教育设施。禁止新、改、扩建除此之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 滇池二级保护区:

(1)禁止建设区内只能建设上述确因滇池保护需要的项目和设施,以及必须且无法避让的缆线、道路等线性基础设施;

(2)限制建设区内以建设生态林为主,生态林建设用地应占该项目在二级保护区限制建设区规划用地的80%以上,市级及以上立项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在辖区内统筹平衡生态林建设用地占比。只能建设不影响滇池水生态保护和不造成环境污染的生态旅游、文化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3)主要入湖河道两侧50米范围内(含地上、地下部分),只能建设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区规定的项目,以及符合《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项目及设施。

3. 滇池三级保护区: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对滇池二级保护区限制建设区和滇池三级保护区中涉及有滇池保护缓冲带的,按滇池保护缓冲带的管控要求执行。

4. 滇池湖体周边面山:为滇池的重要生态屏障,禁止开山采石、取土、取沙等各种影响自然生态、景观的行为,防止水土流失。

加强环滇池周边近山临水区域的建设活动管控,临山、临水等重点高度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预留山水景观视廊,保证建(构)筑物天际线与山水风貌相协调。

(二)规范建设项目审查程序

1. 滇池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滇池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湖滨湿地建设项目的审批,市滇池管理局负责建设方案审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立项审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出具规划及用地意见;市水务局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滇池管理、林草、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按审批部门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2. 滇池二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向市滇池管理局征求意见。

对滇池二级保护区限制建设区内的建设项目,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对生态旅游、文化项目出具明确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应在项目立项时对项目业态的功能定位严格审核;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在规划审批时对项目的建筑功能和高度进行严格审核。

市级有关部门及流域各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当在土地交易中,将生态旅游、文化项目不动产自持、不得拆分产权对外销售等要求纳入土地交易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拆分产权预售许可。开发企业应按批准的项目业态进行运营。

入湖河道及支流沟渠整治应按照自然恢复最大化、人工干预最小化的原则建设生态河道,不得采取“裁弯改直”、“三面光”等方式进行整治。

3. 滇池三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批,涉及项目选址的,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区级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在滇池流域内实施的科研及示范项目(含各类社会组织及个人自带资金技术开展或参与的科研示范项目),应按照《滇池保护治理科研示范项目管理规范》(DB5301/T—2021)标准执行。

(三)加强建设项目批后监管

市滇池管理局应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规定,做好滇池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规定严格项目审批,依据职能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做好滇池二、三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

四、 强化依法监管,细化执法范围

(一)积极争取尽快启动《条例》修订

梳理现行有效的涉及滇池保护治理相关法规规划、体制机制、管理规定、政策文件,形成滇池保护条例、规章、政策法规台账清单,并根据梳理情况提出修改建议,及时进行调整完善,研究推进滇池保护条例修订工作,积极争取启动滇池保护条例的修订。

(二)细化执法范围及执法主体

对违反《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违法行为,按以下权限进行查处:

1. 滇池一级保护区内:由市滇管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规定予以查处。

2. 滇池二级保护区内:由滇池流域各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规定予以查处。

滇池流域各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还负责辖区内城镇排水执法监管工作。

3. 滇池三级保护区内:滇池流域各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查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林草部门负责查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4. 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履行滇池水面监管执法及对县级执法工作的监查职责。

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执法监管工作。

(三)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滇池流域内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会同滇池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依法查处,从严监管。

进一步完善滇池管理、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水务(环保)公安分局等部门的河道联动监管机制,强化各部门协作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形成执法合力,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巡查,依法严格查处各类污染违法行为。

五、 其他事项

环滇池生态区:指滇池一级保护区和环湖路临湖一侧以内滇池二级保护区中的禁止建设区。

滇池湖体周边面山:指滇池周边可视的最内层山脊线以内的山体,主要包括七星山、长腰山、梁王山、大湾山、虎山、爬齿山以及滇池西岸山体等。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7月14日印发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滇池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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