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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16-12-28 19:52
名 称: 昆明市审计局办事指南

昆明市审计局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6-12-28 19:52 浏览次数: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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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审计局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审计准则、《预算法》、《会计法》等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

二、办事条件

(一)独立的审计组织和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办事程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其主要工作任务由上级审计机关安排审计计划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审计事项以及本局自选审计项目组成。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

(二)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组织实施审计时,向被审计单位送交“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反馈意见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等;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五)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六)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七)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八)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昆明市人民政府裁决,昆明市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四、办事期限

我厅在收到《申请表》事项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五、处理处罚种类

(一)处理种类

1.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5.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二)处罚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六、办事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对于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追究。

七、收费标准(待定)

                                昆明市审计局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