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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686175779-201501-318828 主题分类: 2014年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5-01-15 19:37
名 称: 昆明市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昆明市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发布时间:2015-01-15 19:37 浏览次数: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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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2014年,市政府办公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 、《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及分解细化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24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昆办通〔2013〕6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认真做好办公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继续办好《昆明市人民政府公报》的基础上,按程序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时限和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流程步骤及监督途径,规范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评议考核等相关工作。同时,在工作中热情接听群众来电,认真解答群众咨询,做好群众来访的接待和引导,维护市政府和办公厅机关的良好形象,在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和要求,自觉履行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手续,做到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范围

市政府办公厅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职能。主要内容有: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工作动态;市政府办公厅简介;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分工情况;办公厅各处室工作职责。

2.动态信息。主要内容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市政府批准公开的有关机构调整、行政区划变动和人事任免通知;市政府领导批准公开的其他重要文件,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等内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最新政务动态。

3.业务及服务。主要内容有: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主动公开形式

1.通过《昆明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开。《昆明市人民政府公报》由市政府办公厅主办,是昆明市人民政府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免费向全国各友好城市、全市交流的刊物。主要刊登的内容有:市委市政府联发文件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发文件,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批准的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市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大事记;市政府领导批准登载的其他重要文件;以及市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等内容。刊登的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2014年共发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公报》12期,每期发行量为5000册,共刊登市委市政府联发文件、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发文件、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大事记、市政府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107个,《昆明市人民政府公报》每期免费与国家有关部门、省外友好城市等96家单位和省内111家单位交流;免费向昆明市各部委办局,各县区部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市属各企业发放;免费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赠阅。重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图书馆、市档案局设立窗口,为市民提供查询或赠阅。通过富有成效的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了政府公报传播党务政务信息的作用,确保了公众及时知晓和有效获取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

2.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政府办公厅门户网站公开。电子政务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窗口,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及昆明市政务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相关通知公告,定期更新工作动态,适时更新政策法规,公开了市政府办公厅的机构职责,机构设置和领导分工,各处室的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与我办当前工作职能职责相符,依申请公开受理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可用。并及时将《昆明市人民政府公报》相关电子文档上传到中国昆明网、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3.通过微博等新兴媒体公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信息传播方式的深刻变革,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知情、参与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提出了更高要求。市政府办公厅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公开政府信息。一是在中国昆明网、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门户网上发布政府信息的同时,在办公厅政务微博发布博文链接政府信息,增加公开形式,方便民众查阅。二是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和市属各部门在本部门的政务微博上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的微博或链接中国昆明网、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门户网有关政府信息的网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咨询处理情况

按照《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办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申请人可以登录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递交我办。收到申请后,一是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二是对不属于我办掌握的政府信息,我办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三是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是我办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办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四是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秩序予以处理,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我办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五是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事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免于公开的事项为不予公开的信息,我办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请申请人予以谅解。

2014年,市政府办公厅共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共8次,涉及12个事项,对属于办公厅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办公厅办公室及时回复了申请人,且申请人未提出异议。

在日常工作中,办公厅各处室接到信息公开申请问讯电话,均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能及时回复申请人的及时回复申请人;具体问题则请申请人咨询信息公开涉及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情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过《昆明市人民政府公报》、办公厅门户网站、办公厅政务微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没有针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进行收费。

五、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述情况

2014年,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没有收到和处理过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述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国家、省、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网站信息更新不够及时等。下一步,市政府办公厅将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要求,继续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实行信息报送和更新维护责任制,要求责任单位确定专人及时更新网站信息栏目内容,在办公厅内部建立网站信息更新通报制度,广泛动员各单位力量,及时做好信息更新工作,确保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政府办公门户网站健康运行。同时市政府办公厅将结合新时期新形势下新兴媒体的广泛推广和应用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使之贯穿于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努力把相关工作落到实处,圆满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

附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和公开数量

单位

数量

备注

1.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不含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2.新闻发布会





3.政府公报

12


107


4.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设立公开查阅点数



公开查阅点查阅数

人(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工作项目

单位

数量

备注

全年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

12


其中:1.现场书面申请数



2.电子邮件形式申请数



3.传真形式申请数



4.信函邮寄形式申请数

12


5.其他形式申请数



全年已办理答复的依申请公开数

12


其中:1.同意公开数

4


2.同意部分公开数



3.“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数



4.“信息不存在”数



5.“非本机关职权范围”数

8


6.“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7.“重复申请”数



8.不予公开总数



其中:(1)“国家秘密”数



2)“商业秘密”数



3)“个人隐私”数



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数



5)“危及安全和稳定”数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数



9、其他



三、咨询情况

工作项目

单位

数量

备注

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查询)数

人(次)



其中:1.96128专线查询数

人(次)



2.网络查询数

人(次)



3.现场咨询数

人(次)



4.其它方式(请说明)

人(次)



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查询)处理数

人(次)



其中:1.96128专线答复数

人(次)



     2.96128专线转接数

人(次)



     3.96128专线转接成功率

%



2.网络答复数

人(次)



3.现场答复数

人(次)



4.其它方式答复数

人(次)



四、行政复议、诉讼及申诉情况

工作项目

单位

数量

备注

因政府信息公开被行政复议数



其中:1.维持原行政行为数



2.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



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数



其中:1.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数



2.判决变更数



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行政诉讼费用



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申诉数



其中:1.信访数



2.举报数



3.其他方式



五、收费和减免情况

工作项目

单位

数量

备注

依申请公开收费金额



其中:1.检索费



2.复制费(含光盘、纸张)



3.邮寄费



对依申请公开减免费用金额



其中:1.检索费



2.复制费(含光盘、纸张)



3.邮寄费



六、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情况




工作项目

单位

数量

备注

组织重大决策听证



发布重要事项公示信息



发布重点工作通报事项



填表说明

部门 / 县(市)区主管领导(签审):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复核人


电话


电话


填表说明:

1.本统计表统计的时间段为:2014年1月-2014年12月。

2.“公开查阅点”指本级政府、部门指定的,用于方便公众查阅相关本级政府、部门政府信息的公共场所,包括:被指定为公开查阅点的图书馆、档案馆、政务服务中心等。

3.“公开查阅点查阅数”指本级政府、部门指定的公开查阅点本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政府信息查阅数量,单位为:“人次”。

4.“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是指本级政府、部门收到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数目。(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在主动公开之外的政府信息,需要进行受理申请,确定是否给予批准的信息。不包括查询性质的咨询信息,如96128电话查询、政务信息查询等。)此处的“申请”指需要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受理机关需按《条例》规定的日期及形式予以答复的情况,不包含咨询性质的申请,如:邮件、电话、口头咨询等。

5.“现场书面申请”、“电子邮件形式申请”、“传真形式申请”、“信函邮寄形式申请”、“其他形式”均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方式,请依照对应方式下实际申请情况如实填写,其四类方式的申请数之和应等于“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

6.“已办理答复的依申请公开数”指本级政府、部门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进行答复和处理的数量。

7.“同意公开”指按照《条例》规定,同意对所申请信息的完全公开。

8.“同意部分公开”指按照《条例》规定,同意对所申请信息的部分公开。

9.“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照《条例》规定,所申请的信息属于“非《条例》定义的政府信息”,无论信息是否存在,可不予公开。

10.“信息不存在”指照《条例》规定,所申请的信息应予以公开,但由于其信息不存在的原因,无法公开的情况。

11.“非本机关职权范围”指照《条例》规定,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级政府、部门的职权范围,无权予以公开。

12.“申请内容不明确”指由于申请的不明确或不易理解,导致无法确认应该公开哪些信息的情况。

13.“重复申请”指已经受理的申请,在对申请人进行相关答复和处理后,申请人以同一申请内容再次进行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14.“不予公开”指按照《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公开”的情况。

15.“本年度被行政复议数”指本年度内因政府信息公开原因而进行行政复议的事件数。

16.“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指行政复议结果的具体情况分类,其三类情况之和应等于“本年度被行政复议数”。

17.“全年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数”指本年度内因政府信息公开原因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事件数。

18.“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判决变更”指行政诉讼的结果分类,其三类情况之和应等于“全年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数”。

19.“全年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诉”指年度内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起的申诉事件数。

20.“信访”、“举报”、“其它方式”指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起申诉的方式。其三类情况之和应等于“全年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诉”。

21.“全年涉及依申请公开费用金额”指本级政府、部门年度内依申请公开发生的实际收费及减免情况。

22.“依申请公开收费金额”指年度内因依申请公开而发生收费的金额。

23.“依申请公开减免金额”指年度内因依申请公开而发生费用减免的金额。

24.“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指年度内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所产生的费用总额。

25.若本级政府、部门不涉及统计表中某些指标项,无此类数据,则应填写“-”,否则视为有该项数据而未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