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分

昆明市人民政府 shzypc.net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主题分类: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昆明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7-09-14 10:16
名 称: 昆明市民政局关于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61号建议的答复

昆明市民政局关于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6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9-14 10:16 浏览次数:119
字号:[ ]

昆明市民政局关于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61号建议的答复

赵明岚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昆明市老龄事业的关心关注。您在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投入力度的建议”(第161号建议)已交由我办办理,我们认真研读了该提案建议,认为,您对昆明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提出的四点具有前瞻性的建议,对我市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现就提案意见答复如下:

一、昆明市老年人口及养老机构情况

(一)老年人口情况。截止2016年12月底,昆明市60周岁以上的户籍老年人有106.07万人,占全市户籍人口总数的18.9 %。其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有14.7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3.9 %;空巢老年人有24万多人,占老年人总数的27%;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有19万多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8%。老年人口呈现出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空巢化等特点,是一个人口老龄化较为严峻的城市。

(二)养老服务机构情况。我市共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120所(其中:农村敬老院48所、公办老年福利机构6所、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66所),现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25个。全市共有养老床位3.29万张,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达31张。

(三)出台实施的相关政策规章。“十二五”以来,省市相继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9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号)、《云南省关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实施意见》(云老办〔2015〕29号)、《昆明市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昆明市实施“春风化雨行动”加强养老助残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昆通〔2014〕7号)、《昆明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实施意见》(昆老办〔2016〕29号)。

二、对建议的答复

(一)希望政府加大对居家养老方面的投入。政府要加大“建”的经费,还有给“运转”的经费,剩余部分建设单位自筹资金难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建议政府多投入建设资金并拿出专项资金,通过公开招考、招聘或定向培养,吸收一批学历较高、年轻优秀的养老专业人才。同时,也应注重吸收有一定技能和业务素质的下岗职工到社区养老服务岗位上来。希望政府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用工服务机制既有用工身份和工资待遇。并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和技术等级认证制度,实现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比、奖励,促进这支队伍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近四年来,省市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建设上,不断加大投入,每年省市两级共投入资金2200余万元,县级配套资金在500万元左右,每年建成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35个左右。通过各级的共同努力,到目前为止,全市共建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25个;2016年我市出台的《昆明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实施意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及作用、建设目标及任务、设施建设及标准、补助标准及程序和营运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建公营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可设置政府公益性岗位,农村不少于3-5名、城市不少于3-7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

目前所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绝大多数都是各级政府投资举办的,因该项事业投入资金较大,社会力量举办的数量极少。只是在部分县(区)在推行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运行方式”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现行的服务过程中,基本上是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一个平台,中心与相关社会企业或社会团体签订协议,具体的服务工作由这些企业或社会团体具体实施。在农村或城市由农村改为社区,基本上是由当地的老年人、失业人员或者是老年协会为老年人开展互助式养老服务。从2013年开始,省市县(市、区)人社、老龄部门均对在岗养老护理员进行免费技能培训,开展技术等级认证(初级、中级、高级)。保障了护理人员持证上岗,并按照昆政发〔2014〕53号文件规定,给予不同等级护理人员每月每人50、100、150元的护理补贴。

2.在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积极推进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养老床位建设补贴、老人入住床位补贴、免费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提供培训等。

对投入使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由市、县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补助,按照昆老办〔2016〕29号文件规定,每个居家养老中心(站)不低于2.4万元的运营经费;对困难老年人,部分县(市)区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如主城五区及安宁市均已实施了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按年龄段给予每人每月100至300元不等的补助。

对于民办养老机构,我市实行了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人员补助。具体是: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数,省、市、县各级财政按照确定的资金补助办法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入住率达到30%以上并年检合格的,新增床位按每张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2016年一次性建设补助支出1160万元;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对入住满6个月以上并经过年检合格的,每张床位给予每月50元的运营补助,2016年营运补助支出129万元;对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在民办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在职在岗期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元、100元、50元的护理补助,2016年护理员技能岗位补助支出54万元。

近年来,省市每年均要组织部分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资格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劳动人事部门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

3.注重监督规范管理。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最终目标就是让住院老人愉快满意,使养老机构成为住养老人温馨的家园。因此要建立养老机构准入制度和质量标准,实行评估审核,促使其向规范化、制度化和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逐步做到服务要求具体化、收费标准统一化和内部管理人性化。社区与政府、市场和老年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提高社区服务资源的综合效用。

《昆明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社区居委会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建成后及时登记确权,明确责任主体,防止资产流失或无人监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可实行社区、乡镇自主运营管理,社会力量承包、租赁运营管理,也可由基层老年协会管理。运营管理经费可通过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及个人捐助、低偿或有偿服务等方式筹集。《意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创造文化娱乐活动条件,提供生活照料、上网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为老年人建立信息资料、健康档案,提供咨询、维权、健康检查等服务。各县市(区)在结合本地区老年人的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均制定了更加具体的服务和收费等管理办法。

4.尽快建立并实施服务质量监督评估体系。为保证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必须制定实施一套统一的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对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政府和社会各界投入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使用效果,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人员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实施全员和全过程的质量监控。通过政府指导、行业规范、社会监督,进一步强化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运作和监督管理。

目前,国家及省均未出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应管理规定和监督评价体系。我市由于地区差异较大,均由各县市(区)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和评价制度。经过近几年的探索与实践,我们也积累了一些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经验,现正在研究制定适合昆明实际的相关的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

联系人:王海,联系电话:13099976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