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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86175779-201804-321195 主题分类: 市政府常务会议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4-10 12:02
名 称: 【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10 12:02 浏览次数: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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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喜良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制止和查处违法建筑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办法》规定,凡是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在合法建筑上擅自新建搭建的等都应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协作配合、依法处置的原则。以违法建筑为经营场所的,依法不得办理相关证照。同时,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品混凝土企业,不得为使用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不得为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提供商品混凝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内未拆除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城镇违法建筑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以下简称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乡村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

《办法》规定,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巡查制度和处置报告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实行重点巡查区域包括:商业中心和住宅小区;城市道路主次干道、高铁和地铁沿线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历史文化街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重要景观地带;城郊接合部及列入旧城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的区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议题。(昆明日报 首席记者杜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