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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7-25 15:00
名 称: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政协昆明市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2203号提案的答复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政协昆明市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220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7-25 15:00 浏览次数: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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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青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昆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已交我局主办,市发改委协办。我局高度重视,于2018年5月3日发函至协办单位,市发改委于5月9日回复《对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2203号提案的协办意见函》;经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党的十九大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认识最深、力度最大、举措最实、推进最快、成效最好的时期。环境保护部在持续推动生态系列创建(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基础上,又主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工作,努力探索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有效路径。这一模式是重点和实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高水平推进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自觉行动,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选择。

多年的实践证明,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动实践”,更是各级党委政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一直以来,昆明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把生态创建作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重要抓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7年9月,环境保护部在浙江省安吉县召开了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现场推进会。会议总结了全国环保系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并对第一批46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进行了授牌,我市石林县入选首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截至目前,我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晋宁、石林、宜良、富民、禄劝等10个县区创建云南省生态文明县区已获得省政府命名。全市已完成创建36个国家级生态乡镇、71个省级生态文明乡镇、2个国家级生态村、24个省级生态文明村、1120个市级生态村。各县(市、区)已基本形成“典型带动,整体推进”、“串成线,连成片”的格局。

二、 意见或建议办理情况

(一)关于“依法治理,加大对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执法、健全生态司法和强化生态法律监管。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强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动执法信息和执法过程全公开。加大建立专业化和专门化的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审判制度,解决生态司法案件中的“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提高生态司法公信力。另外,各执法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调,避免重叠执法或出现执法空缺,保障相关法律的顺利实施。”的建议落实情况:

一是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专题研究部署环保工作。近年来, 市委、市政府建立了长期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研究环境保护重大决策的长效机制,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习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或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着力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过程中的存在的各种矛盾。市委常委会先后8次、市政府常务会先后10余次学习或研究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地推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局面的形成。二是制定《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程序设置、诉讼利益归属等重要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首先,明确了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即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支持起诉人督促并支持公益诉讼人起诉。其次,对证据问题做出相应规定,解决了申请鉴定主体不明、鉴定机构缺位、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等问题。第三,创设了禁止令制度,规定“当被告的行为可能严重危及环境安全、可能造成环境难以恢复、可能家中督环境破坏时,公益诉讼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环保禁止令。”第四,设立了公益诉讼救济资金,既解决了诉讼利益归属,又确保相关赔偿款用于生态修复。近年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犯罪被告人资源缴纳等来源,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共获得541万修复资金,已有526万拨付用于生态修复。第五,在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确定由检察机关作为适格主体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提起公益诉讼。三是注意跟踪公益诉讼执行情况,督促法院强化移送执行,督促行政机关通过提起诉讼、申请非诉执行等方式履行裁判,最大程度保证公益案件执行到位,不断提升公益诉讼办案工作的后续效果。

(二)关于“依规考核,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行政管理目标,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各部门责任,建立督查、考核、问责机制,形成分级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上下联动,良性互动的推进机制。1、强化组织领导。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全面纳入到昆明市国民经济与经济社会发展中,提高环境保护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和地位。2、落实目标责任制。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把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纳入党政干部领导政绩考核中,落实环保终身责任追究制度。3、强化结果应用。组织专家对各级主管部门管辖内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根据考核办法和制度对考核结果达标的部门和领导进行奖励,对不达标的进行处罚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媒体上对各级政府辖区内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考核结果进行公示。”的建议落实情况:

一是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云办发〔2016〕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昆明工作实际,拟制了《昆明市、云南滇中新区各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待修改完善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二是2016年8月,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迅速成立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和课题编写组,在大量调研和学习借鉴湖南省、江苏省、哈尔滨市和株洲市等省、市出台规定的基础上,完成《规定》(初稿)。9月21日,《规定》(征求意见稿)经内部征求意见后,分三个层次分别征求了47个市级部门、各县(市)区、度假(开发)园区、滇中新区的意见,共计44家单位反馈了意见,其中23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10月20日,《规定》(咨询稿)专门组织市委改革办、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委政研室等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专家专题咨询。11月15日,《规定》(送审稿)报请市政府审定。12月14日—16日,市政府再次征求了市级部门、各县(市)区、度假(开发)园区、滇中新区的意见建议。2017年2月,根据市城管局、市住建局的反馈意见,再次对《规定》中涉及两个部门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定》(上报稿)。《规定》分九章,共计六十条。包括总则、各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党委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审判和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应急管理、工作责任要求、附则等,进一步明确了:党委、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的侧重点,党委重在把握全局的领导责任,主要是思想领导、方向领导、组织保障和宣传教育等,政府主要制定部署、执行、考核和依法监管等。遵循昆明实际,《规定》将滇中新区纳入履行范围。根据《昆明市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将省《规定》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职能拓展细化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规划局和市园林绿化局等4个部门,并对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补充完善。充分考虑滇池治理在昆明市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专门对市滇池管理局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予以明确。根据水十条、气十条、土十条,结合《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市各级党委部门,审判和检察机关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同时,将责任范围延伸至乡镇和企事业单位。三是制定出台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0〕45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问责办法>的通知》(昆办通〔2010〕59号)、《关于印发<昆明市县(区)、开发(度假)区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昆生改办〔2014〕2号)、《昆明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昆环保通〔2015〕293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昆办发〔2016〕14号)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县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办法(暂行)>和<昆明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长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通〔2017〕14号)等文件,通过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和追究办法,加大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力度,配合市委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把环境保护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四是摒弃“唯GDP论”,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昆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为此,保建彬副市长亲自统筹安排,由市发改委牵头,与市统计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参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制定了昆明市《昆明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有利于强化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增强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成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意识。于2017年11月3日正式印发《昆明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昆办通〔2017〕94号),对昆明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任务做出部署。按照该办法精神,我委会同市统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委组织部制定了《昆明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昆明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于今年4月印发。

(三)关于“多方联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和监管体系,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发挥法律制度的调整作用,更需要有高效能的行政执法和完善的监督机制为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秩序。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切实发挥好监督作用的基础上,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每位公民有资格和权利参与保护生态的法律程序中,增强公民责任感。强化新闻媒体对企业或个人的监督职能,发挥舆论的作用。”的建议落实情况:

一是加强公益诉讼与环保督查、国土督察、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河长制等制度机制的衔接配合,积极参与国家生态环境赔偿制度改革。推动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加强与国土、林业、环保等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促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二是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宁市法院、安宁市林业局等单位于2011年共同建成全国首个“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林”,2016年,盘龙区阿子营牧羊河旁、寻甸凤龙山河东川汤丹镇也相继建成“环境公益诉讼林”。2017年,在嵩明县七里湾大龙潭共同建成第五个“环境公益诉讼林”。充分发挥了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河修复功能,使人民群众从中有更多的获得感,也成为生态昆明的一张靓丽的“法治名片”。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2日,发布《关于监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并细化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为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规范依据,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四是依托昆明市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检查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联席会议工作、拓展信息共享及协作平台。

(四)关于“完善制度,建立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修复补偿机制,建立决策损害环境终身责任追究制和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环境审计制度,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排污许可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探索生态修复补偿的司法保护机制,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案件,要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受损方达成赔偿协议,以承担劳务、给付货币等方法恢复生态原貌,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的建议落实情况:

按照全市的工作部署,由市环保局和市发改委共同牵头研究制定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经过认真研究与多轮征求意见,去年10月25日,两部门联合发文《关于上报昆明市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意见的报告》(昆发改规划〔2017〕603号)。

(五)关于“根植理念,构建良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风尚”的建议办理情况:

一是在巩固前期“创文”工作成效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环保噪音屏滚动播放“创文”公益广告视频、宣传海报、宣传标语宣传,投放各类LED屏展播公益广告。二是认真组织开展“六·五”环境日宣传教育活动。紧扣人民群众广为关注的大气、水污染、土壤污染、辐射污染等热点、焦点问题,认真策划号宣传纪念活动,加大面向社会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动员公众积极参与,扩大覆盖面,提高影响力。三是通过各种宣传方式,用各种宣传渠道,深入推进环保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机关“五进”活动。充分发挥环保志愿服务活动,积极推进环境文化的传播,不断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四是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开展关于云南省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重点企业名单核查工作。组织昆明市63家重点企(事)业参加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名单核查填报工作,做好对企业的政策宣传引导工作,配合做好第三方核查工作。并以项目为抓手开展低碳试点示范。开展昆明市2010、2012、2014、2015年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官渡区关上中心区社区低碳社区试点建设、富民东村低碳社区建设等低碳试点示范建设。推动中瑞合作中国低碳城市项目二期工作。去年2月和6月,昆明市人民政府与瑞士联邦发展合作署签署了“中瑞低碳城市合作项目”(SSLCC)谅解备忘录和中瑞低碳城市合作(SSLCC)项目一期(2017—2018)实施协议,今年瑞士方派专家来昆,继续与我市推进低碳社区试点建设。开展“全国低碳日”宣传活动,积极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从2013年起,通过发放《昆明市低碳生活宣传手册》等宣传形式,连续五年开展了昆明市“全国低碳日”宣传活动,牢固树立低碳发展和绿色发展理念,以点带面,扩大宣传。五是制定了《昆明市2017年严厉打击和取缔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工作方案》,签订了《昆明市打击“地条钢”责任书》,开展3次拉网式排查,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全面清查中(工)频炉和冲天炉等冶炼设备、健全“地条钢”长效监督管理,压实了市级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以及乡镇的工作责任。组织开展节能审查和低碳试点示范,推动中瑞合作中国低碳城市项目二期工作,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大力推动清洁生产,开展了“全国低碳日”活动,积极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积极做好云铜股份、昆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重污染类企业搬迁入园发展,促进绿色发展,有效地优化的产业结构,淘汰了落后产能。

三、 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措施

(一)增强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守住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用新的思路、新的举措推动昆明市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二)加快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一是落实贯彻《昆明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积极开展对县区的考核评价工作。二是继续推进完成《昆明市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三是按照云南省要求开展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相关工作。四是抓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涉及的改革工作任务的推进落实,谋划推动好新的改革举措,继续大力推进生态创建。

(三)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一是继续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中央资金申报工作;二是力争完成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级试点终验工作,推进园区循环经济发展。三是重点推进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试点建设,加快二期建设。

(四)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根据国家、省减排要求,早安排、早部署,抓好污染物减排工作计划和方案的落实。加强污染物减工作的监管和统筹,提高县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效果。完善减排工作调度,狠抓工程、结构、管理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继续加大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力度。

(五)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实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指导、服务新区重点项目,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好的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六)加强沟通协调,完善环境资源多元化保护体系。依托昆明市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检查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联席会议工作、拓展信息共享及协作平台,进一步提升工作衔接、协同的范围与层次。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机制。全面形成待违法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的联动新模式、新体系。

(七)继续推进低碳试点城市建设

一是继续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开展重点企(事)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确保我市重点企业参与国家碳交易市场。二是按国家及云南省部署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摸清重点企(事)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情况,开展碳排放权交易配套政策研究及碳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制度研究,做好服务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准备工作。三是推进低碳示范项目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交流。四是继续做好中瑞低碳城市合作项目二期工作,根据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积极推进项目内容。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