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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86175779-201811-263996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1-14 11:25
名 称: 昆明市审计局行政强制裁量权细化标准

昆明市审计局行政强制裁量权细化标准

发布时间:2018-11-14 11:25 浏览次数: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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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局严格对照此次《昆明市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方案》,依照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我局具有行政裁量权的行政行为,我局针对行政强制裁量行为制定了行政强制裁量基准,明确了行政强制的类别和类型、法定依据、裁量阶次或情形、具体标准等内容,并广泛征求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和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确保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具有可操作性。梳理情况及细化标准已上报昆明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根据昆明市法制办《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方案》及备案工作,要求我局将基准制度及细化标准予以公开,公开情况如下:

        一、我局不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的职权。

        二、在本次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中,我局需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职权为行政强制(详见行政强制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昆明市审计局

                                2018年11月14日


规范行政强制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强制

种类

强制

事项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强制流程

裁量情节

强制

时限















1















强制措施















封存资料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第十四条: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对存在违反审计法规定行为的被审计单位采取封存资料资产措施















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1.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后,被审计单位立即停止违反规定的行为且不致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不予封存。

不予封存

2.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

解除封存

3.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7日以内

4.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最多适当延长7日




5.延长期限后特殊情况消失已无延长必要的,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

延长期限后的解除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