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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86175779-201901-321215 主题分类: 市政府常务会议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1-03 10:58
名 称: 【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市政府常务会通过《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市政府常务会通过《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03 10:58 浏览次数: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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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喜良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后,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单位最高将被处罚5万元。

《办法》共计八章38条,主要从分类标准、职责分工、分类设施的设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三种类别的基础上,《办法》细化了垃圾分类的类别和品种, 在易腐垃圾种类中增加了“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品种,并增加了“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建设、设置。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施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分类确定,主要是:机关、学校等自行管理的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商场、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火车站、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城市道路、公路、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上述要求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明确。

按照《办法》规定,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运输至指定的贮存处理点,并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易腐垃圾应当日产日清,按要求运输至指定场所,并通过生物处理等技术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可回收物应当定期收集,由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或者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处理,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或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处罚上,除了上位法已有规定不做重复规定外,《办法》新设两项行政处罚:一是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投放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二是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设置和管理分类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议题。(昆明日报 首席记者杜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