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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86175779-201909-244687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9-12 08:48
名 称: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告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9-12 08:48 浏览次数: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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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审核表  注:本表一式陆份,以上有关处室及采矿权人各留一份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取消地质环境质量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非税〔2018〕1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昆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建立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保证金清退范围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已核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2007年以来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缴存的保证金。

二、 分类处置清退保证金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矿山,采矿权人在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向矿山所在地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将已缴纳的保证金本息退还至矿山企业设立的基金账户。

(二)采矿许可证过期且停产的矿山,采矿权人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矿山所在地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承诺。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书面承诺的,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保证金将缴入矿山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书面承诺的,需同时向矿山所在地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将已缴纳的保证金本息退还至矿山企业设立的基金账户,但未在1年内履行完成恢复治理义务或恢复治理未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的,将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采矿权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经矿山所在地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对责任主体的灭失情况进行确认后,保证金将缴入矿山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四)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由政府(部门)统一进行治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将缴入矿山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由矿山企业已自主完成治理恢复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通过验收后,一次性将已缴纳的保证金本息退还至矿山企业账户。

(五)采矿许可证过期,但正依法办理延续审批流程的矿山,待采矿许可证延续与否确定后,按第一类或第二类处置。

(六)对未能对应县(市)区或矿山的26笔保证金(详见附件3),采矿权人对照缴存时间和缴存金额,若保证金缴存信息与明细清单对应得上的,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供银行缴存凭证,经查证属实后,到矿山所在地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保证金清退相关事宜。逾期未到我局进行核对的,保证金将缴入市级财政。

三、 其他要求

符合保证金退还条件的,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填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审核表》(详见附件2),同时,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原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开具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件)或保证金银行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矿山企业银行账户(含基金账户)信息等材料作为附件,加盖公章后一同报送矿山所在地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办理。已缴存的保证金利息按结息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乘以实际缴存时间计算,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31日,逾期不办理退还手续的将不再计算截止日后的利息。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为办理返还期,逾期未申请返还的视为无人申请,保证金将缴入同级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特此通告。

附件: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申请书

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审核表

3. 昆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收支明细表(未能对应县(市)区或矿山)

联系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夏宇果 63170883

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龚钎 63129182

地  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574室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12日

附件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申请书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根据《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XX 号)精神,矿山名称                    (采矿许可证号:&nbsp;                 )已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承诺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已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符合保证金退还条件,现向贵局申请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特此申请,请批准。

附件:

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情况说明

2.&nbsp;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原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开具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件)、保证金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矿山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

采矿权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昆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收支明细表

(未能对应县(市)区或矿山)

序号 县(市、区) 缴存日期 保证金入账名称 企业保证金存入金额(元) 备注 

1 昆明市 2007年11月15日 李旭东 498.00   

2 昆明市 2008年2月2日  628.00   

3 昆明市 2008年2月3日  1000.00   

4 昆明市 2008年2月25日  270.00   

5 昆明市 2008年2月26日  10000.00   

6 昆明市 2008年3月5日 蒋翠波 10000.00   

7 昆明市 2008年3月17日 李福昆 22320.00   

8 昆明市 2008年5月7日 昆明仙龙温泉娱乐有限公司 1632.00   

9 昆明市 2008年7月4日  54.00   

10 昆明市 2008年11月25日  5000.00   

11 昆明市 2008年12月11日  20000.00   

12 昆明市 2008年12月19日&nbsp; 2322.00   

13 昆明市 2009年3月9日  1200.00   

14 昆明市 2009年3月10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离职干部休养所 666.00   

15 昆明市 2009年11月2日  8000.00   

16 昆明市 2010年1月7日 云南达兴建材有限公司 10000.00   ;

17 昆明市 2010年1月8日  10000.00   

18 昆明市 2010年2月9日 石林县王建鹏 23760.00  

19 昆明市 2011年3月4日 滇池保茂红砖厂 11250.00 ;  

20 昆明市 2011年4月2日  20000.00   

21 昆明市 2011年6月17日 周天俊 10000.00   

22 昆明市 2011年7月20日 罗恩全 10000.00   

23 昆明市 2012年7月2日 尹桂平 20000.00   

24 昆明市 2012年12月6日 邓罗生 30000.00   

25 昆明市 2015年8月20日 吉树荣 75680.00   

26 昆明市 2017年6月7日 文筑 1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