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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86175779-201909-244691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9-16 16:37
名 称: 昆明市司法局对《昆明市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司法局对《昆明市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6 16:37 浏览次数: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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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滇池船舶入湖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滇池水域,市滇池管理局会同市交运局起草了《昆明市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动立法透明度、公开参与度,现将《昆明市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9年10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145室,昆明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650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昆明市征求意见”字样。

二、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ailto:kmfzb@126.comkmfzb@126.com。

附件:昆明市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司法局

2019年9月16日

附件:

昆明市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为了加强滇池船舶入湖管理,防治船舶污染,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滇池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进入滇池水域的船舶应遵守本办法规定。渔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第三条(船舶分类)从事公务、营运、施工作业、科研教学、体育运动、渔业捕捞等活动的船舶,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滇池水域。

第四条(准入原则) 滇池船舶准入遵循安全第一、环保优先、总量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准入管理) 进入滇池水域的船舶实行准入许可,须办理《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进入滇池水域的船舶实行“一船一证”,未取得《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的船舶不准进入滇池水域。

第六条(监督管理部门) 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上交

通安全及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滇池船舶总量定期评估,发放《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

市交通运输、公安、教育体育、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开展滇池船舶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主体责任) 进入滇池水域的船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对其所属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第二章 总量调控

第八条(总量评估) 进入滇池水域的船舶实行总量评估。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滇池水环境承载力并结合实际需求,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共同拟定船舶总量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总量控制) 进入滇池水域的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船舶总量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实施。

滇池水域的船舶总量根据滇池水环境变化实行动态调控。

第十条(船舶动力要求) 进入滇池水域的船舶应以清洁能源动力为主。鼓励船舶所有人对现有船舶进行清洁能源动力系统更新升级,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政策支持。 

新增营运船舶必须使用清洁能源作为船舶动力。

第十一条(营运船舶投放方式)滇池的新增营运船舶数量,由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营运船舶投放计划,通过依法公开竞争方式予以投放船舶指标。

第三章 准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船舶单位要求) 进入滇池水域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办理《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资格;

(二)具备水路运输经营、港口经营、水上水下活动、公务活动、公共救援等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职责授权;

(三)具备水上应急处置的基本能力;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对船舶要求) 申请进入滇池水域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体育运动船舶应当具备产品质量和行业技术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船舶准入程序)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按下列程序申办《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

(一)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船舶入湖申请;

(二)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对船舶入湖用途、船舶动力、船舶安全及防污进行实船核查; 

(三)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需新增进入滇池水域的船舶,在建造或购置前,应取得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增进入滇池水域船舶预审意见,并到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船舶相关手续。

新增营运船舶还须取得新增船舶指标。

体育运动船舶申请办理入湖许可证的,须经国家部委、云南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体育活动或赛事主办方统一申请办理《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

第十五条(办证材料)申请办理《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向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滇池船舶入湖许可申请表;

(二)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证明材料;

(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四)船舶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五)安全防污染方案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进入滇池水域的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15日内向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滇池船舶入湖许可实行有效期制度。

《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营运船舶入湖许可证与该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限一致,施工作业船舶入湖许可证有效期与所实施工程期限一致。体育运动船舶、科研教学船舶入湖许可证有效期与批准其开展相关活动的期限一致。

《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期限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应当向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体育运动船舶、科研教学船舶入湖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自行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管理要求) 进入滇池水域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等;

(二)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宣传和培训学习,加强对乘客以及水上从业人员滇池保护宣传;

(三)制定水上交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按要求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四)按规定配备安全、消防、救生和环境保护等设备及器材,做好日常检查,及时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排除安全隐患;

(五)因气象原因,或接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停航通知,应当及时停航,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已经入湖的船只安全靠岸;

(六)船舶应当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对其残油、废液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封闭处理; 

(七)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处置;

(八)在船舶显著位置标注船名和编号、载客数量、安全须知、注意事项、警示标识、救助电话等信息;

(九)建立健全港口码头危化品防污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上船。落实船用液化气瓶存放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应急救援要求)滇池船舶发生水上事故必须立即组织自救,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报告。事故现场附近的其他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全力进行救助。

第二十条(证书管理要求)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船舶入湖许可证注销管理) 船舶灭失(船舶沉没、失踪)或者船舶拆解,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自船舶灭失(船舶沉没、失踪)或者船舶拆解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 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要求,建立进入滇池水域的船舶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监督检查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进入滇池水域的船舶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有有效《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擅自进入滇池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的,或者利用虚假信息取得《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滇池船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中的滇池水域是指草海和外海水面。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它水上移动装置。

清洁能源动力船舶是指不排放污染物、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生活的能源,包括锂电池、氢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等其他绿色环保能源为源动力驱动的船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