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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86175779-202002-244834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发布日期: 2020-02-05 09:56
名 称: 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通告

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05 09:56 浏览次数: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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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应疫指〔2020〕15号

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昆明市各级建筑工程监管机构,昆明市各建筑工程参建企业:

按照省、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相关要求,经报市委常委会批准,现将昆明市加强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要求通告如下:

一、疫情解除前的主要措施及要求

(一)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理确定春节后开(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开(复)工。项目开(复)工前,建设、施工(含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监理、设计、其他第三方机构(含监测、检测等)要落实主体责任,严防疫情传播。

(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由单位项目经理负责与辖区疾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建立疫情防控处置和信息报送机制。各建筑工程项目应成立专门的项目疫情防控机构,设立专人专岗、安排专项资金、调度防疫物资、建立防疫工作台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开(复)工建筑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开展参建人员排查、登记制度,每日测量体温不少于两次。对主要疫区的参建人员,由用工单位负责,要求留在原所在区域,暂不返回;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过的人员,应如实报告情况,并由项目疫情防控机构向辖区疾控机构报告,按要求采取隔离和监控等措施;两周内与主要疫区人员有接触的参建人员不得返岗进入建筑工地,须隔离持续监测不少于15天且无异常后方可返岗。在采取相关防控措施时,参建企业应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三)建筑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必须向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提出申请,监管机构必须严格检查、审查,合格一家、批准开(复)工一家。凡是疫情防控措施、设施、项目管理人员不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的,在全面整改合格前应暂缓开(复)工;已开(复)工建筑工程项目不能保持防疫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全面停工,督促加强疫情防控整改工作,复检合格后方可开(复)工。

(四)严格实施工地封闭管理制度。加强实名制考勤管控,每日考勤内容包括当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姓名、籍贯、来源地、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所属单位(工种、班组)、身体状况、离岗行踪情况等信息。考勤结果每日如实向属地疾控和住建部门报备;施工工地杜绝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人员采取集中住宿、配送分散就餐、严禁外出。人员确需外出,必须登记报告行踪。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发现参建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的,必须第一时间安排到属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向辖区疾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五)加强建筑工程工地疫情防控措施、食品安全措施和卫生环境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宿舍,用于需临时隔离观察的人员集中单间生活居住,隔离观察措施应符合属地疾控部门要求;防疫物品应到位,开(复)工前必须准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物资(储备不少于一周用量),必须做到施工现场人人佩戴口罩;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做好生活保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不得违规采购加工家禽和野生动物,确保参建人员健康。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及时清除工地和宿舍区域的卫生死角,全面认真落实防疫消毒措施,运输车辆、宿舍、会议室、食堂、卫生间每日消毒不少于两次;确保食堂、办公区域、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通风;分散开展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工作,减少人员聚集。

(六)属地政府(管委会),住建、卫健、公安等部门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发现疫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立即全范围隔离封闭开展疫情防治工作。

二、监督检查及信息报送

(一)各县(市)区、管委会住建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除轨道交通工程外的所有建筑工程落实本通告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质安总站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参建企业落实本通告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组建督查小组,对各县(市)区、管委会住建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进行指导、督查、抽查。

(三)在疫情解除前,拟开(复)工或已开(复)工的各建筑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机构,每天中午12:00前向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书面报送落实本公告要求的情况;各县(市)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市质安总站于每天下午14:00前将工作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建设收集汇总后,形成工作日报上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63137271、63164464。

各建筑工程参建企业和参建人员必须如实、及时、全面报告情况,出现瞒报、错报、迟报、漏报甚至因此造成建筑工地疫情传播的,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的同时,一律将相关失信企业、失信人员记入诚信不良记录。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要求视疫情处置情况另行通知。

             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