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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86175779-202002-244836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发布日期: 2020-02-09 08:59
名 称: 关于依法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的通告

关于依法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09 08:59 浏览次数:1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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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大局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依法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公告,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村)采取的有关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有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 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人员,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 民宿和日租房、出租房等具有租赁性质的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申报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宾馆、酒店、旅馆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发现承租人、旅客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等信息未主动报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企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如实登记复工人员身份信息、旅居史、接触史,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发现疑似症状及时报告,对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月10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有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在昆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疾控机构登记报告,对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

市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

0871-6312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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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0871-64190199  盘龙区:0871-6310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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