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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86175779-202011-289897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1-27
名 称: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食品企业总部和食品加工产业培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昆政办〔2020〕30号 关键字: 食品企业总部,食品加工,产业培育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食品企业总部和食品加工产业培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7 浏览次数: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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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食品企业总部和食品加工产业培育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食品企业总部和食品加工产业培育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发展我市绿色食品产业,优化结构布局,做大食品产业总部经济,做强食品加工产业,以培育食品产业新增量为目标,提升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能力,推动我市食品产业高质量规模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培育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登记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均在昆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食品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其中总部类项目投资总额需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生产类项目投资总额需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

第二条 鼓励投资方向

积极鼓励引进企业总部、研发总部、营销总部,重点鼓励引进功能性食品、特色食品企业,大力鼓励引进国内食品百强企业及国内外知名食品企业。鼓励总部类项目落户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经开区、空港经济区等地区,鼓励生产类项目落户石林县、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嵩明县、经开区、空港经济区等地区。

第三条 新引进项目奖励

对新引进租用标准厂房的食品工业企业,可享受注册年度起3年的租金扶持。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由企业税收贡献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按实缴租金的100%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引进的食品加工类用地项目,在国家级园区投入强度达到300万元/亩(含)以上、省级园区投入强度达到200万元/亩(含)以上,并且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含)以上的,自竣工投产之日起3年内,根据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由企业税收贡献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按政策给予支持。

对新引进的食品总部类企业,参照市商务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有关总部和楼宇经济发展支持政策执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对完成5000万元(含)以上投资额的食品加工产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增项目购置设备按实际金额的8%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此项政策不与上一项政策重复享用。

第五条 高级人才奖励

按照市委、市政府《“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和《昆明市新兴产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方案》规定,在经费资助、政策支持等方面对企业高层次人才予以优惠和奖励。

第六条 招商中介奖励

鼓励本市食品加工龙头企业积极引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按实际投资到位资金的1‰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企业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生产服务保障

对在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半年内实际开工,并在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期内完工的用地企业,由企业税收贡献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给予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初装费50%的补助。

对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项目,由落户辖区成立项目专班,积极协助办理企业注册、项目规划申报、土地招拍挂、行政审批等有关业务工作,直至项目投产。

第八条 产业基金支持

通过昆明市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支持昆明市食品加工产业发展项目和企业,重点投向总部类资产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生产类资产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食品企业落地和重点项目升级换代发展,充分发挥昆明市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产业扶持作用。

第九条 资金兑付

经企业申请,由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报批后,原则上在次年上半年兑付企业上一年奖补(奖励)资金。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1月 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其他有关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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