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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86175779-202106-309649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6-04
名 称: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号: 昆政办〔2021〕34号 关键字: 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4 浏览次数: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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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昆明市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昆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示范,进一步夯实数字经济发展基础,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结合昆明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全面开放公共资源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符合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全市属于公共机构以及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资源(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和所属建筑物、学校、医院、公园、广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场所、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及其防护绿带、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机场、港口、车站、码头、渡口、通航建筑物、路灯、道路指示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等)一律免费向5G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开放,鼓励政府全额出资的企业所属建筑物免费开放,严禁资源垄断、签署排他性协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有序开放非公共资源

引导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等场所的私有业主(或委托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机构、地产公司等)支持5G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为入场提供便利。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建设,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型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责任,代建各新型基础设施的企业应依责移交至项目业主方进行维护、保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入场有关费用

除配合建设增加的必要成本和管理费用外,严禁收取场地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无收费依据的费用。清理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对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参照最低标准收取,减少5G基站、充(换)电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资源占用、施工管理、设备维护等方面的费用支出。对于使用现有站址建设5G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按照已签订合同(或协议)执行,在合同(或协议)外不增加其他费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加快通信铁塔资源向社会开放,推动智慧城市建设,鼓励基础通信运营企业等以应用为导向,加强5G融合创新应用探索,提升环境监测、公安监控、道路交通安全监测、文化旅游等领域信息化管理水平,消除行业应用壁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规划用地统筹

结合5G网络、充(换)电基础设施特点,组织5G基站、充(换)电等新型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修编工作,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住房建设、交通设施等规划及实施方案时,同步落实5G基站、充(换)电等基础设施配建空间,并明确规划、建设、验收、管理要求。在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等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中将5G基站、充(换)电等基础设施配套纳入工程项目立项、设计、验收等环节,与工程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合理规划5G基站、充(换)电等基础设施所需站址及配套资源,在设计、施工环节同步实施。在既有住宅小区、商务楼宇要加强5G基站、充(换)电等基础设施站址及配套资源的供给,积极落实建设条件,支持5G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5G基站、充(换)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纳入年度计划,合理安排用地,及时办理权证。支持基础电信企业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并按照有关规定供地。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积小、分布点多的用地,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应土地并依法取得地役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环境提升效率

推进“放管服”改革 落实“不见面审批”服务要求,探索容缺办理,推动5G基站、充 (换)电等新型基础设施加快建设。电网公司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公共充(换)电站用地红线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场站所在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电力通道建设。电网经营企业允许报装1600kVA及以下所有容量类型的箱式变压器。电网经营企业开通绿色查询通道,向企业提供拟建充(换)电场站的接电点及可申请电力容量的查询服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昆明市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市场化交易规则,丰富交易模式,优化流程,做好电力市场化交易组织服务。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主体电费收取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9〕570号)要求,加大转供电清理规范力度,严格规范转供电主体电费收取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受理转供电违规收费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有关部门转交的转供电主体违规收费线索,对查证属实的违规收费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昆明供电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配套电网建设改造

按照“适度超前、分步推进、先易后难、能改则改”的原则,电网经营企业要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配电网建设改造力度,将新型基础设施所需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等纳入智能电网建设专项规划,为5G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提供充足的电力供应和接入便利条件。电网经营企业要做好纳入改造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属于电网企业资产的配电网改造,保障居民小区5G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加大直供电改造力度,对符合“转改直”条件的基站,供电部门在收到报装材料后,低压不超过6个工作日内,10kV高压22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对暂时不符合直供电条件的基站,转供电主体不得将损耗以外的其他费用分摊给5G基站。〔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昆明供电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加快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在互联网医疗、在线教育、数字商贸、智能物流、智慧停车、智慧充电、社会治理等领域,以规模化应用需求带动5G、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 、量子技术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每年遴选不超过5个可复制性强、社会带动效应明显的行业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列入并通过验收的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试点示范项目,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示范带动效果显著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0%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推动5G网络基础和应用场景建设,每年遴选5个5G示范应用场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申报成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创新奖励。对社会运营、接入市级新能源平台的充换电设施、集中式充换电示范站、充电设施示范小区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20〕22号)给予财政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拓宽投融资渠道

创新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模式,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的资金支持,统筹用好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对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入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争取专项债券支持。通过昆明市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昆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专项基金,对符合基金投资条件的项目,通过股权投资方式予以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商业银行建立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优惠利率信贷专项,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优化信贷审批流程。鼓励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有关企业首发、再融资、债券融资、并购重组和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先安排审核和注册报备鼓励社会资本民营企业加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力度

发挥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各类服务平台作用,加强5G基站及其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科普宣传,做好对公众关切问题的沟通解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发展环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措施所需资金由市、县(区)各承担50%,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制定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原有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畴。享受本政策扶持的对象,需签订承诺书,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对经济带动性强,财政税收贡献高的项目及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本政策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到期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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