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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86175779-202201-332751 主题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昆明市财政局
名 称: 关于《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1-14

关于《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14 浏览次数: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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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细化落实中央和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近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昆政办〔2021〕78号),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政府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基础,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必要物质条件,国有资产管理也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市原执行的管理办法,于2012年出台,已历时近10年,很多规定已不适应实际管理需要。一是与国务院及省政府印发的国有资产管理新规定不匹配;二是机构改革后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我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转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三是上报审批权限过多过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符。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 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管理办法》执行。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区昆明片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该办法另行制定。

三、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10章共52条,具体明确了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收益管理要求,资产清查、评估及报告制度规范;产权纠纷调处渠道;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界定等。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二)配置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主要采取调剂、租用、购置、接收捐赠等配置方式;配置步骤为先调剂,无法调剂的再对其他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最优方式进行配置;资产购置需严格执行配置标准,并申报预算,未申报预算不可购置;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三)使用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使用,对外使用包括行政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投资等,出租的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采取评估方式确定价格后公开招租;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抵押、投资、举借债务,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四)处置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处置;涉及土地再利用且属于经营性开发事项、协议处置股权事项、资产单项价值或总价值超过部门审批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能职责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市委或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收益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财政非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有债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可用于化解本单位债务。

四、 变化及亮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相较于原管理办法有如下变化及亮点:

(一)变更了章节及条款

新增了“收益管理”“资产报告”和“绩效评价”章节。新办法更加具有宏观指导性,仅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原则性规定,没有细化审批权限及流程。具体的审批权限及流程由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制定。

(二)增加了新的管理规定。根据中央国有资产管理新要求,新增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绩效评价机制、鼓励盘活资产化解政府性债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

(三)全面理顺职能职责。根据机构改革规定,新增各级政府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职能职责,形成“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分级管理模式。

(四)积极推进简政放权。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调整国有资产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及审核权限,同时,赋予科研机构、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更多自主权。

(五)注重强化风险管控。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各环节提出规定;要求各级政府批准本级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明确有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可用于化解本单位债务。

(六)分类规范使用收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按财政是否全额供给区别管理。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非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 管理过程中应注意环节

(一)资产配置

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或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结合存量控制增量,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首先通过调剂进行配置,确实无法调剂的,再通过租用、购置等方式配置,配置前要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购置资产需严格执行配置标准并申报单位预算,未申报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二)资产使用

要做好自用管理,首先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确需对外使用的,要按规定报批,用于出租的原则上应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后公开招租。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可违规使用资产,应充分盘活闲置资产,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让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任何形式的补偿,均视同出租行为。

(三)资产处置

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处置涉及环保安全的资产,应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置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资产,要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事项可由单位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四)发生资产收益

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足额收取资产收益,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国库,财政非全额供给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纳入单位预算,所有单位资产处置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均需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适时对各单位资产收益缴纳情况进行检查,主管部门要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 下一步贯彻落实的措施

一是做好培训和宣传工作。组织市级各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开展培训,聚焦重点难点内容进行政策讲解和业务指导,加大宣传力度,让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管理办法》规定。

二是市财政局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积极配合,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管理流程落实具体要求。

三是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与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等系统的对接,提升改造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增强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

四是探索专用配置标准。选取有代表性的部门制定专用配置标准,进一步规范行业专用设备配置行为。

五是开展监督检查。积极建立与自然资源、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大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共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相关文件及解读:

1.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昆明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管理新规明确“七个不得”